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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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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怎麼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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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遭遇家暴怎麼辦?

案例介紹:
小陳在大學時期認識男友小乙,畢業後雖然各自有工作,仍密切交往,進而在台北市租屋同居,然而同居後不久小乙因工作尚不順遂,返家竟動輒毆打小陳,有時甚至將小陳關在臥室,不准她離開,請問小陳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法律解析: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對象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因此,不論是同居共財的親屬、家屬或是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二)家庭暴力罪之定義: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而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三)遭逢家庭暴力之救濟管道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有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1)提供24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2)提供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3)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4)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5)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6)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7)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8)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9)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10)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2、被害人以書面(或經由警局)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1)暫時保護令: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內容包括: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等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等家庭成員為跟騷、通話、通信等聯絡行為;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等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等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職業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等資料;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等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2)通常保護令:效期為兩年,內容除包括上述保護措施外,還有: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地及方式或禁止會面交往;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租金或扶養費;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等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及損害等費用;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命相對人負擔相當律師費用。

3、公權力機關介入為被害人聲請緊急保護令: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緊急保護令內容同於上述暫時保護令。

4、未遵守下列內容之保護令屬於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5、對犯家庭暴力罪者的特別刑事程序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2)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A、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B、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C、遷出住居所。
D、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E、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
檢察官或法院諭知上述附條件處分後會以書面送達於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的警察局。
(3)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述規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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