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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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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小故事(一)-----談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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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談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法庭小故事(一)-----談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檢察官的任務範圍很廣,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檢察官在法院開庭時到庭執行蒞庭職務,就是其中一部分。當一審判決被告有罪,被告往往會提起上訴。有的人希望改判輕一點,有的人希望改判無罪,有的人則是碰碰運氣,認為就算是上訴無理由而失敗,最差就是刑度跟原來一樣,不會判更重,頂多花一點時間跟精力寫狀紙跟出庭而已。這種觀念普遍存在,不能說錯誤,但是例外情形還是要注意。今天就談談蒞庭時遇到的真實案例。

小美跟男友阿偉都喜歡購買精品跟享受美食,卻都沒有固定工作,所以經濟狀況非常不好。某天阿偉對小美說,想換最新的的酷炫手機。因為有想法卻沒作法,荷包又跟不上帳單,該怎麼辦呢?阿偉提議由小美先向機車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機車,只需付頭期款就可以得到機車,之後就把機車賣掉過戶給別人,這樣就有現金了。小美的閨蜜摯友小莉也在場參與討論,認為這是一個好方法。小美就向用分期付款方式買了一輛機車,因為辦貸款要填寫職業及收入,小美就依照小莉的指導,把小莉將任職的企業填寫成自己上班的公司,職稱是業務經理,薪水每月4萬元5千元(當然都是假的)。因為小莉是公司的總機,徵信聯絡的時候當然沒問題。小美付了頭期款也交車了,立刻就把機車交給阿偉賣掉。當然後面的分期付款完全沒有付,機車行催繳跟找人都沒有下落,一查才發現小美填寫的資料,包含任職企業、職稱跟收入都是假的。小美因為使用不實資料取信機車行,使機車行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取得貸款以及機車,觸犯刑法普通詐欺取財罪,檢察官起訴後,一審判小美有期徒刑4個月。小美收到刑事判決時,赫然發現阿偉真正目的不是為了買酷炫手機,而是用這筆錢跟閨蜜小莉一起去度假,原來2人早就暗通款曲,卻讓小美出面買機車交給阿偉去賣掉。小美面臨機車行提出民事求償跟刑事告訴的雙重折磨,非常不甘心,認為阿偉跟小莉都有參與,賠償的金額應該分擔,刑事責任也不應該由小美一個人來扛。於是小美針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理由是量刑過重,因為這件詐欺案是三個人一起討論而由小美出面,所以刑責應該3人都有份,法官應該將小美判輕一點兒。小美問過許多人,大家都建議小美提起上訴。

小美提起上訴,真的沒有風險?
俗話說藥就是補,有病治病,無病強身。把吃藥當成平時保養,雖然希望身體好,但是不懂卻亂吃藥,觀念錯誤而且危險。被告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當然是希望改判無罪或是判輕一點。所以由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這就是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立法的目的是讓被告不因畏懼上訴而妨害上訴權的行使,第二審法院也不能以判得更重來任意要求被告撤回上訴。這個道理大家都懂。

問題是被告提起上訴,真的沒有風險嗎?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這是原則沒錯。不過還有個但書:「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如果二審法院認為原來判決適用的法條不當時,就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

在這個案例,小美原本供述跟法院調查結果都是她自己一人所為,觸犯的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小美以共有3人涉案,不應單獨由自己一人承擔為上訴理由,而且二審法院調查後認為小美上訴事實跟理由都存在,那麼原來判決認定的犯罪人數、事實跟量刑就不完整了,實際上觸犯的是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也就是3人以上共犯詐欺罪,刑度變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之下,加重詐欺罪的「最低刑度」、「最高刑度」與罰金的金額都比普通詐欺罪高上許多。
如果小美以原來的理由堅持提起上訴,而且上訴成功,可以預期二審法院不但不會判得更輕,反而會適用更重刑度的法條。
如果你是小美,你認為這樣的上訴有沒有實益?有沒有風險?藥不能亂吃,更不是吃得越多越好。被告提起上訴也要注意,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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