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如何保護失智患者之財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18869

生活與法律-如何保護失智患者之財產?

 

案例
李姓看護平日照顧失智的湯姓老婦,因沈姓媳婦想買屋,李姓看護即勸誘湯姓老婦以顯低於市場行情之850萬元賣予沈姓女子,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請不知情之土地代書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法律問題Q&A
Q1:罹患失智症之湯姓老婦是不是被騙?
失智症患者,因為認知功能逐漸退化,導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能力明顯不足,無法對事物為合理之判斷或利害之分析,很容易因他人動以利害、施以小惠或其他話術誤導,即輕率地同意借款、投資或交付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存摺、提款卡等。

Q2:誘騙失智患者之財產是否構成犯罪?
若行為人以施用詐術手法詐騙失智患者之財物,即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施用詐術以外之方式,單純地利用被害人智慮不足,意思能力薄弱,對事物不能為合理分析與利害判斷之情況,使之交付財物或得財產上利益之行為,則構成刑法第341條之乘機詐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Q3:如何證明失智患者係因辨識能力不足而處分財產?
被害人為財產處分是否係因罹患失智症而影響其辨識能力,須有醫師診斷來證明,實務上有不少案例因家屬無法提出相關診斷證明而使訴訟結果不如預期。建議家屬若發現親人出現失智症的症狀時,應儘早尋求醫師診斷,並評估是否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一來可避免不法人士藉機詐取失智患者之財產,二來在他人誘騙失智患者財產時,可提出診斷證明書,說服法官、檢察官被害人在為財產處分時欠缺法律上之意思表示能力。

Q4:失智患者遭他人誘騙之財產可以追回嗎?
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75條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若失智患者已受監護宣告,因其意思表示無效,即得請求返還及塗銷相關登記。若失智患者尚未受監護宣告,如能證明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依民法第75條後段規定,其意思表示,仍屬無效。

Q5:如何保護失智老人之財產?
(1)監護宣告
如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了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時,聲請人可以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其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監護人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受監護人之身心狀態及生活狀況,執行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
(2)輔助宣告
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容易被人詐騙利用時,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同時選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規定),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生效。
(3)金融註記
家屬擔心失智症患者遭不法人士利誘前往金融機構開戶、申辦信用卡或信用貸款,可至財團法人聯合徵心中心網頁下載「當事人辦理註記申請書」,以郵寄或臨櫃方式,向金融機構申請「不再申辦信用卡及貸款」等業務。完成金融註記後,一旦有人意圖想要冒名申請,金融機構自然應負擔審核後予以拒絕之責任,若金融機構疏忽未及注意仍予受理,即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該損失應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
(4)自益信託
為了保障失智患者財產上權益,家屬可以協助失智患者辦理自益信託,以失智患者為信託人及受益人,將財產交給信託業者(或銀行信託部門)代管,信託業者依契約約定,將資金投資在穩健的理財商品,例如:定存、基金等,理財商品產生之孳息,再依照契約約定提供做為生活費、安養費、看護費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