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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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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疫情下散播假訊息與言論自由之界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3229

生活與法律-談疫情下散播假訊息與言論自由之界限


法律常識Q&A:
Q1:相關涉犯法條為何?
A:
1.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310條誹謗罪:「(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假消息內容指明特定人,諸如散布某某人確診陽性,卻耍特權不用隔離,還到處趴趴走,造成防疫破口,類此內容經證實為假消息,可能涉及刑法誹謗罪。

Q2:偵辦假消息犯罪與言論自由之界限如何?
A: 基於事實的陳述才有真假的問題,若是對於事件的評論,屬於個人價值意見之判斷,並沒有真假的問題。言論自由固屬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然而並非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即係立法者權衡國內經濟、社會秩序維護及言論自由保障後,對於有關疫情之不實言論所為之立法選擇,而以國內經濟、社會秩序之維護為重,而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範圍。

Q3:何謂假訊息?
A:「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可能為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

Q4:散布假訊息犯罪之構成要件如何?
A:
1.主觀上要有散佈之意圖,故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7號刑事判決)。
2.客觀上要有散播之行為,向多數人傳遞訊息,所以多人的社群網站群組、或者設定為公開(或限多數好友)的臉書貼文等等都有可能構成。
3.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例如造成民眾恐慌,對社會及經濟造成衝擊,又或者使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之防疫及衛教工作,須付出更多勞力、時間、費用等成本(如主管機關須針對該等謠言或不實訊息為闢謠、澄清等),亦可能認為已符合此要件。

結論:隨著科技進步,面對網路不實謠言與假新聞肆虐,對於來源不明之對話截圖、語音檔案,應多加查證,千萬不要隨意轉傳或分享,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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