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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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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前接受候選人招待去旅遊,會有事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9
  • 資料點閱次數:1915

生活與法律-選前接受候選人招待去旅遊,會有事嗎?

案例介紹:
小明將登記參選111年里長選舉,為拉抬選情,於是利用暑假期間招待包括小強一家人在內之里民前往日月潭進行兩天一夜的旅遊,小明在遊覽車上除了發放文宣外,並逐一向里民拜託支持其當選里長為大家服務。請問,小明及小強的行為是否構成買票及賣票?

法律解析:
一、今(111)年11月26日將舉行全國性地方行政首長及地方民意代表選舉,包括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等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舉行。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111年九合一選舉日程
111年8月18日 發布選舉公告
111年8月25日 公告候選人登記日期及必備事項
111年8月29日至9月2日 受理候選人登記申請
111年9月2日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政黨撤回其推薦截止
111年10月21日 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111年11月6日 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
111年11月10日 公告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名單
111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 辦理直轄市長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
111年11月15日 公告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 議員選舉候選人名單
111年11月16日 至11月25日 辦理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 議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
111年11月22日前 公告選舉人人數
111年11月26日 投票、開票

案例中,小明招待小強全家旅遊時,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尚未公告里長候選人名單,小明會構成賄選嗎?


三、買票賣票的法律責任
(一)買票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對投票權人行賄罪)、第102條第1項(對團體機構行賄罪)。
(二)賣票行為: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


四、賄選花樣百百款:以下列方式請你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 就是賄選喔!是屬於犯罪行為!
(一)現金財物:
1.「走路工」。
2.「茶水費」。
3.「誤餐費」。
4.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

(二)物品
提供具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或贈送農漁特產品等。

(三)賭博
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

(四)免除債務。

(五)代繳
1.代繳稅款或各種違規罰款
2.代繳黨費培養人頭黨員
3.代付水電費、稅款、保險費或其他各項日常生費用、規費、罰款、賠償金。

(六)餐券
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七)獎品
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八)收購
收購國民身分證。
(九)交通
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費用。

(十)建設經費
假借核撥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或村里、社區或團體等建設經費。

(十一)餐飲
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

(十二)捐助
1.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廟宇、同鄉會或其他機構、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
2.假借支付競選活動經費,交付預備賄選之賄款。

(十三)旅遊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活動、國內遊覽車旅遊或進香活動。

(十四)招待
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

(十五)彩券
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

(十六)就業
1.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2.免費或以不相當之代價提供勞務。

(十七)獎金
假藉聘僱名義,發放薪資、工資、工作獎金、顧問費或其他津貼。

(十八)其他
1.行求、期約或交付其他類型賄賂或不正利益。
2.假借節慶名義,舉辦活動發放物品、獎品、獎金。

五、檢舉賄選方式:
一接→接近候選人。
二保→保存賄選人、事、時、地、物的賄選證據。
三打→一定要撥打檢舉賄選專線0800-024-099。
四訴→起訴就 1/4 獎金,一審判決有罪再領 1/4。
五搞定→判決有罪確定,全額獎金都給你!


檢舉賄選應注意的重點:
★是什麼人【人】
★在什麼時候【時】
★在什麼地點【地】
★向誰買票及過程【事】
★用鈔票或什麼東西賄選【物】


六、抓賄選拿獎金!
檢舉直轄市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最高獎金一千萬元
檢舉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最高獎金五百萬元
檢舉賄選獎金領取方式:
起訴:檢舉之賄選案件,經檢察官公訴後,給予檢舉人獎金 1/4。
判決: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時,給予檢舉人獎金 1/4。
判決確定: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再給予其餘獎金。
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檢舉之賄選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給予檢舉人半數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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