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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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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未成年少女墮胎與優生保健法之修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0
  • 資料點閱次數:6771

生活與法律-淺談未成年少女墮胎與優生保健法之修法


法律常識Q&A:
Q1未成年少年懷孕墮胎之相關所涉法條為何?
A:
(一)與其為性交行為之人
1.同意性交
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3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違反意願為性交
刑法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少男少女合意性交:
刑法第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相關人員之法定通報義務: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刑法第24章之墮胎罪
1. 第288條第1項: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2. 第289條第1項: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290條: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 第292條: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四) 優生保健法
1. 第9條第1項: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第2項: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2. 實務上有發生末成年少女不敢將懷孕一事告訴法定代理人,而由他人偽簽同意書,而涉犯偽造造文書情事。
3. 實務上亦有密醫執行人工流產手術,則依第13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懲處。

Q2:現行優生保健法得施行人工流產之原因為何?
A:
第9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Q3:優生保健法之修正草案與現行法律有何不同之處:
A:
(一) 法律名稱更名
111年4月7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宣布將優生保健法更名為生育保健法,以免對身心障礙者產生生育歧視。
(二) 刪除有配偶者施行人工流產,需經配偶同意之規定,保障女性生育自主決定權,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CEDAW委員會的第21號一般性建議指出,採取一些對婦女有嚴重影響的強制性手段諸如強迫懷孕、人工流產或絕育、是否生養子女,最好是與配偶或伴侶協商作出決定,但絕不應受到配偶、父母親、伴侶或政府的限制。
(三) 增訂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於人工流產決定意見不一時,由
司法機關介入,協助依其最佳利益行使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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