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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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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行政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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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淺談行政執行

法律常識Q&A:
Q1: 何謂「行政執行」?
A:
「行政執行」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民所採取督促其履行,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之強制措施或手段。
依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我國行政執行分為三大種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及「即時強制」。其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統一交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註:已於101年1月1日改制為分署)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行政執行法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稅款、滯納金、利息、罰鍰、怠金、代履行費用、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Q2: 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之業務職掌為何?
A:
行政執行署主要職掌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決定及有關監督、審核、協調、聯繫等事項。而所轄各分署主要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審議、處理及其協調、聯繫等事項。

Q3: 什麼是「移送機關」?
A:
「移送機關」係指原處分機關,即俗稱「開單機關」。例如國稅局、地方稅務局、健保署、勞保局、監理站及環保局等主管機關。這些主管機關依法對民眾開單(作成行政處分)後,民眾就會產生繳稅、繳健保費、繳停車費、ETC費用、罰單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若逾期未繳納,主管機關就會把案件「移送」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1條參照)。

Q4: 行政執行案件之移送流程為何?
A: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分署執行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者外,宜由原處分機關儘量催繳。據此,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如義務人未於處分書記載期限內繳納稅款、罰鍰或費用等公法上金錢給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會另行催繳,催繳程序則由各機關自行實施。
另依行政執行法第13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應檢附移送書、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分署對上述移送資料會先進行立案審查,確認移送程序符合法定要件後始進行執行程序。

Q5: 如何辨別傳繳通知書係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所寄發,而非民間討債業者或詐騙集團冒用寄發?收到假冒之傳繳通知書如何處理?
A:
傳繳通知書是否真正,得以下列方法查證: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標題由左至右橫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通知」,通知書並蓋有機關紅色關防印文。
2. 標題下方載明有移送案號,通知書上半部分尚有案號及案由,通知書下半部分載有行政執行官及其姓名,左側載有書記官及其姓名、職章,其聯絡方式載明於表格中間部分之「應到處所」欄之地址、電話、傳真機號碼。
3. 通知書中間部分「應納金額」欄載有應繳之金額,「移送機關」欄則載有移送機關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管理代號,受通知人可依此向移送機關查詢執行案件產生之緣由(例如該筆金額是否為補課之所得稅、被處交通罰鍰之事由等)。
4. 通知書背面載有繳納方式之說明。
5. 受通知人若對通知書之真假有所懷疑,可自行政執行署網頁或撥打104查號台查證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正確電話號碼,以核對通知書所載之分署電話號碼是否正確。如為正確之電話號碼,可電洽該分署承辦股之執行人員詢問是否有案件被移送執行及其他有關事項,以保障自身權益。
6. 簡易判斷方式:真正的傳繳通知書所記載繳納方式之一是義務人郵寄匯票之受款人要填寫「移送機關的名稱」;如果收到傳繳通知書記載義務人郵寄匯票之受款人要填寫「私人名義」,應該就是詐騙集團所偽造之傳繳通知書。
7. 行政執行署查證專線:(02)2633-1266。
8. 如果真的收到民間討債業者、詐騙集團冒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之通知書,請立即通知行政執行署或各分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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