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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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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2.08.29》本署行政調查說明─有關檢察官與「im.B借貸平台案」曾姓被告餐敘。(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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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調查說明──有關檢察官與「im.B借貸平台案」曾姓被告餐敘

一、調查緣起

立法委員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質詢有「明星級檢察官」參與「im.B借貸平台案」主嫌飲宴,就外界傳聞,為釐清有無檢察官涉入該案,法務部責成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進行調查,查明檢察官參與情形及有無違失,經訪談7人次,依法調取相關相關文書、資料9次,業經完成調查。

二、查無受調查人於109918日在旬採鮨處中山店餐廳與曾姓被告餐敘

經向臺北地檢署調閱受調查人與曾姓被告餐敘或接觸之對話內容,雖有曾姓被告於109年9月17日,提醒受調查人於翌(18)日在旬採鮨處中山店餐廳餐敘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惟依受調查人及其友人、曾姓被告及其女性友人張姓被告訪談結果互核,依卷內相關資料,查無受調查人有參與此次餐敘,自無違反倫理規範或有何不當。

三、受調查人於109311日、110113日在公眾得出入之其他餐廳與曾姓被告餐敘

受調查人接受訪談時主動說明:因受友人邀請與曾姓被告有二次餐敘,109年3月11日受友邀約出席,到場才知有曾姓被告,第二次餐敘人數較多,未與曾姓被告同桌等語。依卷內資料所示,受調查人該二次餐敘均由友人邀約,在場與會者人數眾多,受調查人第一次餐敘事前不知曾姓被告會到場,亦無承辦曾姓被告之相關案件,第二次餐敘出席人數眾多,並未與曾姓報告同桌,又未避免受有利益,均自備酒品到場,受調查人客觀上無從預期曾姓被告日後發生刑事案件,亦無任何事證足認定受調查人當時知悉曾姓被告有無刑事案件或訴訟糾紛存在,參以二次餐敘時間相隔超過一年半以上,相距甚久,顯非密集,是該二次餐敘與民間禮俗往來不悖,復無案件繫屬而與職務有何相關連之情事,自不得僅以曾姓被告具商人之身分且事後涉有刑事案件,即認此二次餐敘屬不當之飲宴或應酬,遽認受調查人參與此二次餐敘有損及司法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或名譽。

四、查無其他檢察官有媒體所報導與曾姓被告之餐敘

部分媒體報導另有檢察官與曾姓被告餐敘一節,經訪談及調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某襄閱主任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並無參與曾姓被告舉辦之任何餐敘且不認識曾姓被告。另被指涉之前調部辦事主任檢察官,雖有受曾姓被告女性友人委任擔任選任辯護人,惟因係其於離職後方發生之事實,為其執行律師業務之範疇,其於任職期間未曾承辦或監督與曾姓被告及所營公司之相關案件,亦無資料據以認定其有何觸犯法令或違反廉政倫理規範、職務倫理規範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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