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2.11.27》本署偵辦陳姓被告等10人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案件,於今(27)日偵結提起公訴。(詳附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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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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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偵辦陳姓被告等10人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案件,於今(27)日偵結提起公訴。
一、偵查結果
被告陳○炘、蕭○云、謝○成等3人,涉犯108年7月5日修正生效之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5條之1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嫌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嫌;被告謝○書、何○儒、康○彬、洪○洋洩漏交付軍事(國家)機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罪嫌;被告陸○方、吳○鵬拍攝我願意投降解放軍影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被告劉○齊涉犯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3款、第7條第3項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罪嫌及陸海空軍刑法第22條第1項刺探或收集軍事機密罪嫌。
二、偵辦經過
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桃園市調處)、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處,偵辦陳○炘等人涉嫌自110年間起,遭中共情報工作人員吸收,再吸收現、退役士官兵接觸、拉攏、吸收相關軍事單位之軍士官兵,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用以刺收我軍事(國家)機密一案,於112年7月31日指揮桃園市調處執行搜索多處,並向上溯源,接續指揮桃園市調處發動4波傳喚、搜索行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蕭○云、謝○成、謝○書、何○儒、康○彬、洪○洋等6人獲准。案經偵查終結,於今(27)日起訴陳○炘等10人。
三、簡要起訴事實
(一)被告陳○炘、蕭○云、謝○成等3人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吸收我現役軍人,用以刺收我軍事(國家)機密。被告謝○書、何○儒、康○彬、洪○洋等4人遭吸收後,明知渠等職務上所掌管、知悉之公務文書,或利用職務之便,從同袍手上所取得之公務文書,經核定為機密、或屬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均攸關國防、軍事安全且涉及國家利益,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有保守秘密之義務,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洩漏、交付軍事(國家)機密之犯意,而交付多項軍事(國家)機密,以此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中共交付之工作費(賄賂)。
(二)被告陸○方、吳○鵬明知其身為現役軍人,應效忠於國家,保守機密,確保國家安全,不得有宣誓效忠於大陸地區,或允諾於戰時效力於大陸地區等違背職務之行為,竟因謝○成之金錢引誘,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配合謝○成之要求,拍攝「我願意投降解放軍」之「心戰」影片交付中共,以換取報酬。被告劉○齊明知非接密人員,不得刺探或收集軍事(國家)機密,竟於其任職單位之保密櫃竊取非其審閱權限之軍事(國家)機密。
四、審酌被告陳○炘、蕭○云、謝○成、謝○書、何○儒、康○彬、洪○洋、陸○方、、吳○鵬、劉○齊等人均曾為或現為軍人,領有國家俸祿,長期受到國家栽培、委以重任,理應知悉對國家忠誠是身為軍人最基本的義務,然渠等竟違背忠誠義務,違反保密規定,違背守土衛國職責,僅因個人利益薰心,而出賣國家人民,洩漏或交付多項軍事(國家)機密,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實在令人痛心,被告等人背叛自己的袍澤,背叛自己的國家,應受到法律最嚴厲的制裁。又被告陸○方拍攝「我願意投降解放軍」之「心戰」影片之行為,均嚴重違反其忠誠義務,現役軍人向中共表示效忠,惡性至為重大。檢察官均請法院從重量刑,以收儆懲。
五、國家安全乃民主基石,臺灣高等檢察署針對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均秉持縝密蒐證、向上溯源、向下刨根之原則,俾以嚴懲不法,保障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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