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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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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3.02.01》本署致力促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妥適量刑,落實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之三減策略--減少被害人損害目標,以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財產安全。(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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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致力促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妥適量刑

詐欺案件近來快速成長,惟法院判決有罪案件,外界迭有批評刑度過輕,為促進妥適量刑,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分別於1121127日、1213日、1215日、113117日、125日召開會議,蒐集一、二審檢察署意見,組成量刑小組彙整研議,提會討論凝聚共識,共同促進妥適量刑。臺高檢署今(1)日邀集一、二審檢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共同討論更新量刑因子、加強蒐集量刑資料、案件偵結求刑、公訴科刑調查辯論及上訴等精進作為,並決議具體作法,共同致力促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妥適量刑。

檢警調等司法機關為共同促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妥適量刑,決議從警詢調查階段開始,即加強蒐集刑法第57條之科刑資料,並於偵查階段,由檢察官持續加強蒐集,嗣於案件偵結時,針對如下所示之惡性重大案件:刑法第302條、第302條之1之柬埔寨式控車手段犯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偵查或審判等司法機關或人員犯之、跨境詐欺、高被害總金額、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影響(例如造成被害人輕生、罹患憂鬱症等嚴重身心損害等)、利用工作或專業知識犯之(例如法律專業人士、銀行或軟體工程師等利用專業知識協助詐欺集團犯罪)、相同或類似的前案尚未判決確定即又再犯本案、行為人擔任角色為首腦(含金主、機房、水房負責人等)、重要幹部、話務系統商、電腦手、工程師、軟體設計師、機手(二、三線)、車手頭、控車手(硬控、軟控)、收水人員等於犯罪有重要角色者,建請法院依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8點規定,參考「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審酌焦點團體對於各犯罪類型所建議之量刑因子及刑度區間,並考量上開加重事由,向法院求處從重量刑,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公訴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規定,就刑法第57條之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例如關於被告經濟狀況之證明文件、與被害人之和解書等),並就應予加重之量刑因子,於科刑調查及科刑辯論時,促請法院參考「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審酌焦點團體對於各犯罪類型所建議之量刑因子及刑度區間,復考量加重事由,充分評價後妥適量刑,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檢察官如認具體個案法院判決之量刑或定執行刑不當,而有上訴必要時,以該案公訴量刑辯論表示之具體意見為基礎,參酌臺高檢署提供之例稿,提起上訴。

執行檢察官如認個案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於被告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時,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於被告聲請易科罰金時,參考該等規定精神辦理。

臺高檢署除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共同促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妥適量刑外,並將督導所屬檢察機關依「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辦理電信詐欺案件罪贓返還計畫」,促成被告與被害人調解,以落實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之三減策略--減少被害人損害目標,以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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