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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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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3.10.17》本署、內政部警政署共同舉辦「偵破臺人赴印尼跨境詐欺及攔阻偷渡潛逃案」成果記者會,透過跨部會合作,整合懲詐團隊,運用科技執法,並為打詐新四法施行後,首案運用起訴之跨國電信詐欺案件。(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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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共同舉辦「偵破臺人赴印尼跨境詐欺及攔阻偷渡潛逃案」成果記者會,本件透過跨部會合作,整合懲詐團隊,運用科技執法,並為打詐新四法施行後,首案運用起訴之跨國電信詐欺案件

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於1131017日下午230分許,假臺高檢署舉辦「偵破臺人赴印尼跨境詐欺及攔阻偷渡潛逃案」成果記者會,行政院林政務委員明昕並親自主持,慰勉本件辦案有功之之各部會承辦人員。林政務委員表示,全面防止詐騙發生及溯源查緝境內外電信詐騙案件,為政府首要任務,為有效打擊跨境詐欺,應深化國際合作,建立跨國情報共享機制,另應統合跨機關之合作及提升科技執法能力,該等案件成功透過「國際合作」、「跨機關協力」,將詐欺嫌犯遣返及證物帶回,並運用「科技執法」,順利將到案之詐嫌全數予以羈押監禁,提起公訴,另對於欲「偷渡潛逃」之詐欺集團,即時攔阻出境,另對於詐欺集團所有之犯罪資產車輛、房屋、船舶,均予以查扣,貫徹「查扣追贓返還」之力道,本案亦為「打詐新四法」立法通過後,首件據以成功追訴之跨境詐欺案件,充分展現政府要令詐欺集團「想騙的不敢騙、已經騙的會被抓,騙到手的沒得花」之打詐決心,並澈底瓦解詐欺集團,以安社會民心。

爰印尼移民局於113626日,在印尼峇里島某別墅內,查獲國人余○○等102人疑似涉嫌跨境電信詐騙,並欲遣送出境。外交部知悉後,即派員與印尼當局交涉,包括探視、協助證據保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協調將詐嫌遣返及證物交接;內政部移民署協調將涉詐國人遣反及證物移交;法務部調查局派員協調證物解送。本案在跨部會之共同合作努力下,順利於74日前,陸續將102名國人全數遣返及證物帶回。臺高檢署張斗輝檢察長並自11372日起,陸續多次召開跨部會合作及後續案件偵辦,並擇由臺灣臺中地檢署指揮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辦。

本件跨境詐欺案件,雖初無證據,惟經檢、警鍥而不捨之努力,透過卷證分析、行動蒐證、科技設備偵查,自1137月初起,陸續搜索、拘提、羈押相關被告,且為打詐新四法通過後,首件由臺灣臺中地檢署向法院聲請核發使用M化車許可書,由臺高檢署提供M化車及專業人員協助執行,成功查緝之案件。在查緝過程中,本件前經遣返回國詐嫌中之18人,於11386日凌晨,欲從高雄港搭船偷渡出境,並藏匿在已密封之船艙內。嗣該漁船經海巡人員安檢,因密閉船艙內溫度極高、幾無氧氣,詐嫌等人為逃出船艙,急速敲打甲板求救,幸經海巡人員機警查覺,即時救出,始免於難(偷渡集團另由高雄地檢署指揮海巡署偵辦中),惟渠等因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本件經檢、警多次交叉訊問,並運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突破詐嫌心防,勸諭自白,成功供出共犯之犯罪事證,而得以將到案之詐嫌,全數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且即時查扣詐嫌等人所有之豪宅、名車、名錶、名牌包、現金等犯罪資產。被告余○○等102人因涉嫌詐騙包括國人及香港民眾在內之54名被害人,財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餘萬元,經臺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刑法加重詐欺等罪嫌,提起公訴,並於113104日,起訴移審法院,承辦檢察官為避免詐嫌繼續從事詐騙,全程蒞庭論告,說服法官,將詐嫌全數繼續羈押。

本件為打詐新四法通過後,首件適用於跨境電信詐欺之查緝,並透過國際司法合作、跨部會齊心協力,運用科技設備蒐證、查緝,且順利攔阻詐嫌偷渡潛逃,並將到案之詐嫌並全數羈押,即時查扣被告等人之犯罪資產,運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規定擴大利得沒收,並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0規定,對涉案之102名被告,具體求處6年至8年不等之重刑,以懲不法。

臺高檢署承法務部之命為懲詐執行機關,為瓦解境內外電信詐欺集團,溯源斷根,將強化科技偵辦能力,深化國際合作及跨部會協力,持續不斷查緝,以減少電信詐欺案件,降低民眾財損,使民眾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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