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3.10.24》本署偵辦李姓被告等10人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於昨(23)日偵結起訴並求處重刑。(詳附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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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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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偵辦李姓被告等10人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於昨(23)日偵結起訴並求處重刑
一、偵查結果:
臺灣高等檢察署偵辦李姓被告等10人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案件,認被告等涉犯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第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09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2項、第132條第1項、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1項、第22條第1、3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第34條第1項、第4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11條第1項等罪嫌,於昨(23)日偵結提起公訴,李○馨、陳○熹、彭○和、李姚○恩、林○頡、陳○勳、劉○等7名在押被告亦一併移審法院,嗣經法院裁定全數繼續羈押。本案係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二大隊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偵辦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時發現,另行分案偵辦;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亦接獲官兵檢舉,遂由憲兵指揮部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一併指揮偵辦後,簽請移轉本署偵辦。
二、起訴事實:
(一)被告李○馨、陳○熹、彭○和等3人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吸收我現役軍人,用以刺收我軍事(國家)機密及誘使拍攝投降之心戰影片。被告林○頡、陳○勳、陳○勛、劉○等人遭吸收後,明知渠等職務上所掌管、知悉之公務文書,或利用職務之便,從同袍手上所取得之公務文書,經核定為機密、或屬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均攸關國防、軍事安全且涉及國家利益,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有保守秘密之義務,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及洩漏、交付、刺探或收集軍事(國家)機密之犯意,而交付多項軍事(國家)機密,以此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中共交付之工作費(賄賂)。
(二)被告張○毓、林○頡、陳○勳、劉○、吳○承明知其身為現役軍人,應效忠於國家,保守機密,確保國家安全,不得有宣誓效忠於大陸地區,或允諾於戰時效力於大陸地區等違背職務之行為,竟因李○馨、陳○熹、彭○和、李姚○恩之金錢引誘,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配合李○馨、陳○熹、彭○和、李姚○恩之要求,拍攝投降影片交付中共,以換取報酬。
三、求處重刑:
審酌被告彭○和、李姚○恩、張○毓、林○頡、陳○勳、陳○勛、劉○、吳○承等人均曾為或現為軍人,領有國家俸祿,長期受到國家栽培、委以重任,理應知悉對國家忠誠是身為軍人最基本的義務,然被告林○頡、陳○勳、陳○勛、劉○等人竟違背忠誠義務,違反保密規定,違背守土衛國職責,僅因個人利益薰心,而出賣國家人民,洩漏或交付多項軍事(國家)機密,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實在令人痛心,被告等人背叛自己的袍澤,背叛自己的國家,應受到法律最嚴厲的制裁。又張○毓、林○頡、陳○勳、劉○、吳○承等人拍攝投降之心戰影片之行為,均嚴重違反其忠誠義務,現役軍人向中共表示效忠,惡性至為重大。檢察官均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收儆懲。
四、嚴辦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國家安全乃民主基石,臺灣高等檢察署針對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均秉持縝密蒐證、向上溯源、向下刨根之原則,俾以嚴懲不法,保障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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