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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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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3.12.11》本署針對新竹市正義輪胎行縱火殺人案件,將於收到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研議提起上訴。(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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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針對新竹市正義輪胎行縱火殺人案件將於收到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研議提起上訴

陳姓被告涉嫌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晚間,基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殺人及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等犯意,在自家所設之正義輪胎行,以潑灑並引燃汽油之方式,縱火殺害其母親、配偶、胞妹、大嫂、子女及姪女等8名被害人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陳姓被告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等罪,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後,經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今日(113年12月11日),宣示改判處陳姓被告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本署檢察官認本案陳姓被告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放火致有8位被害人死亡之罪行,已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示之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罪行,被告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無以實現正義,應予判處死刑,本署檢察官將於收受判決後,研議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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