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4.01.22》本署偵辦高姓被告等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重刑。(詳附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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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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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偵辦高姓被告等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重刑
一、偵查結果
被告高○○、劉○○、侯○○、張○○、陳○○、邱○○6人均係犯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7條第1項之為大陸地區發起、發展組織罪嫌。
二、偵辦經過
臺灣高等檢察署主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協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憲兵指揮部基隆憲兵隊、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成國安團隊,共同偵辦危害國安案件,先後執行 2 波搜索行動,共計 26 個處所,查證訊問被告、證人共47人,案經偵查終結,於114年1月20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
三、偵結情形
(一)高○○、劉○○、侯○○、張○○、陳○○、邱○○等人於107年至113年間先後多次分別或共同進出大陸地區,與中共軍情人員見面聯繫並 受其等指示、資助,為大陸地區發起、發展組織,對於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威脅及危害。
(二)被告侯○○、張○○、陳○○、邱○○圖個人經濟私利,為中共在臺發展組織據點,藉拓展軍警裝備業務之便,從中物色、接觸、吸收現役軍人,並刺探、收集軍中資料及軍事要地環境資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建請量處被告侯○○有期徒刑6年以上之刑,被告張○○有期徒刑8年以上之刑,被告陳○○有期徒刑4年6月以上之刑、被告邱○○有期徒刑3年5月以上之刑。
(三)被告高○○身為我國陸軍高階將領,長期受到國家栽培、委以重任,終以中將副指揮官之階退役,對國家應負有更高的忠誠義務,卻為貪圖私利,未能嚴守分寸,被告高○○、劉○○發起組織,向中共軍情人員索取資金挹注,在臺灣整建武裝組織,於中共武力攻臺時充當武裝內應,從事破壞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推動各項計畫作為,並物色、接觸、拉攏、吸收退役、現役軍人,已使國家安全置於難以預料之危險狀態,建請法院從重量刑,量處被告高○○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刑,被告劉○○有期徒刑8年以上之刑。
(四)國家安全乃民主基石,臺灣高等檢察署針對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均秉持縝密蒐證、勿枉勿縱之原則,俾以懲前毖後,保障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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