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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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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4.06.10》本署偵辦黃姓被告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 於今(10)日提起公訴具體求處重刑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10
  • 資料點閱次數:476

臺灣高等檢察署偵辦黃姓被告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於今(10)日提起公訴具體求處重刑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一、偵查結果

被告黃○○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7 條第1項前段之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嫌。

二、偵辦經過

被告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報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共同指揮偵辦,案經偵查終結,於今(10)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

三、偵結情形

(一)求刑意見

被告圖謀個人經濟私利,為大陸地區情工人員在臺物色、接觸、吸收國人,藉以刺探、收集我國政府機關之機敏資訊而長期發展組織,獲利約計已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不法利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請從重量刑,並建請量處有期徒刑12年以上之刑。

(二)犯罪所得沒收

被告黃○○自大陸地區情工人員取得工作報酬607萬7,500元,為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在被告住處扣得被告所有價值約90萬元之新臺幣、港幣、澳門幣及人民幣現金,為被告參與組織後,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而取得之財產,依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9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四、臺灣高等檢察署對於發展組織犯罪行為之多元滲透管道及手法,積極蒐證偵辦,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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