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4.10.14》本署偵辦喬姓被告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提起公訴。(詳附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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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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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偵辦
喬姓被告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提起公訴
一、偵查結果
被告喬○○違反108年7月3日修正公布前之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5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及發展組織未遂罪嫌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嫌。
二、偵辦經過
被告喬○○於民國101至103年擔任某航空公司駐大陸代表期間,為大陸地區情治單位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官員刺探、蒐集公務上應秘密之委外研究案資料,並試圖替大陸地區轉交現金賄賂新臺幣10萬元作為酬謝,然遭拒絕而未得逞。經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報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指揮偵辦,案經偵查終結,於昨(13)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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