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4.11.18》本署偵辦丁姓被告等7人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案件,於今(18)日偵結起訴並求處重刑 。(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1-18
- 資料點閱次數:349
臺灣高等檢察署偵辦丁姓被告等7人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案件,於今(18)日偵結起訴並求處重刑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偵辦丁姓被告等7人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案件,認被告等涉犯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為大陸地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展組織及刺探、收集、洩漏、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等罪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 項、第34條第3項為大陸地區交付、收集國家機密;刑法第109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交付、收集國防應秘密文書等罪嫌、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1項洩漏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同法第21條洩漏職務上所知悉軍事機密及第22條第1項刺探、蒐集軍事機密等罪嫌,於今(18)日偵結提起公訴。
二、被告丁○琥為港籍陸人,多次假藉商務活動或觀光名義申請來臺,會晤其所發展、吸收之在臺為中共刺探、收集我國軍事、國防及公務等機敏資料之組織成員何○影(已歿)、張○煒(已歿)、被告王○豪、被告譚○明等人及具接密條件之國人及現退役軍人。並由另案被告陳○安依被告丁○琥及張○煒之指示,分別以本人或透過所設立之公司帳戶,轉匯新臺幣1,112萬7,600元,供渠等提領支用,並由被告王○豪、張○煒負責發放在臺蒐情成員工作報酬。被告丁○琥等人成功吸收、招攬被告呂○契、被告邱○林、被告楊○慧、被告楊○智等人,並為渠等發展組織、刺探、收集、洩漏、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及刺探、蒐集軍事機密。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憲兵指揮部新北憲兵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偵辦。
三、被告丁○琥以港籍身分掩護,頻繁入境臺灣地區,多次會晤其所發展、吸收之在臺為中共刺探、收集我國軍事、國防及公務等機敏資料之組織成員何○影、張○煒、被告王○豪、譚○明等人及具接密條件之國人及現退役軍人,並吸收、招攬被告呂○契、邱○林、楊○慧、楊○智等人,為其刺探、收集、洩漏、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及刺探、蒐集軍事機密,其所為嚴重危害我國家安全。被告王○豪、譚○明、呂○契、邱○林、楊○慧、楊○智等人均曾為或現為軍人,領有國家俸祿,長期受到國家栽培、委以重任,理應知悉對國家忠誠是身為軍人最基本的義務,然渠等竟違背忠誠義務,違反保密規定,違背守土衛國職責,僅因個人利益薰心,而出賣國家人民,洩漏或交付公務秘密、軍事(國家)機密,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實在令人痛心,被告等人背叛自己的袍澤,背叛自己的國家,應受到法律最嚴厲的制裁。檢察官均請法院從重量刑,以收儆懲。
四、國家安全乃民主基石,臺灣高等檢察署針對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均秉持縝密蒐證、向上溯源、向下刨根之原則,俾以嚴懲不法,保障國家安全。
附件下載
- 新聞稿.pdf219 KB 114-11-18 下載次數: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