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4.12.04》本署偵辦孫姓被告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於今(4)日偵結起訴並求處重刑。(詳附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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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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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偵辦孫姓被告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於今(4)日偵結起訴並求處重刑
一、偵查結果
臺灣高等檢察署偵辦孫姓被告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案件,認被告涉犯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2款、第3款、第 7條第 2項、第3項、刑法第109條第 1項、第 111條 第 1項、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 1項、第34條第 1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 1項第5款等罪嫌,於今(4)日偵結提起公訴,在押被告孫○荃亦一併移審法院,嗣經法院裁定繼續羈押。
二、偵辦經過
被告於111年11、12月擔任陸軍某部隊中士運輸士期間,受暱稱「百威」、「雲哥」、「JACK JACK」等人利誘提供任職單位內可取得之機密資料,並約定以新臺幣或虛擬貨幣為報酬,被告遂以手機拍攝國家機密及軍事機密之相關資料後傳送洩漏予「百威」、「雲哥」、「JACK JACK」等人,並因此獲取新臺幣及虛擬貨幣共計數萬元之報酬作為對價。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指揮馬祖憲兵隊及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共同偵辦,案經偵查終結,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
三、求處重刑
審酌被告係軍職人員,與國家具有信賴關係,對國家負有忠誠義務,理應具備敵我意識及保密防諜觀念,僅為貪圖區區數萬元竟洩漏交付國家機密及軍事機密予他人,罔顧國家安全,殊屬不該,檢察官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2年,以示儆懲。
四、嚴辦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國家安全乃民主基石,臺灣高等檢察署針對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均秉持縝密蒐證、向上溯源、向下刨根之原則,俾以嚴懲不法,保障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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