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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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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5.01.26》本署偵辦鄭姓被告等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於今(26)日偵結起訴並具體求處重刑。(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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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偵辦鄭姓被告等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於今(26)日偵結起訴並具體求處重刑

國人鄭○嘉於民國97年赴大陸廣東省廣州市創業,為確保在中國大陸經商利益,自105年起陸續擔任中共統戰部轄下外圍組織「廣州台灣青年之家」會長及「廣東海外聯誼會」青年部副主任,並獲中共聘任為廣州市政協列席委員。嗣鄭○嘉於110年吸收退休赴陸從事教職之前行政院官員胡○年,利用胡○年為求保全在陸教職弱點,安排胡○年面晤統戰部官員兼中共中央對臺工作小組幹部陳○達,由陳○達直接交付任務,要求吸收我政治人物、現退役軍人,希藉此掌握政府部門及政治人物動態。鄭○嘉、胡○年多次返臺從事為中共統戰部發展組織,接觸對象涵蓋里長、政府退休公務員及國防部承包商等,復要求接觸對象赴陸與中共對臺工作小組幹部陳○達面晤,再由陳○達予以認證並交付任務,雖多數遭接觸對象拒絕而未得逞,然已對我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請本署指揮偵辦,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臺北市調查處、臺南市調查處、高雄市調查處、新竹市調查站,自1149月起連續發動4波搜索行動,鄭○嘉、胡○年於1149月底遭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迄今。案經偵查終結,以鄭○嘉、胡○年犯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第7條第1項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嫌,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並審酌鄭○嘉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矯飾,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建請法院從重量處至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刑度,以示懲儆;胡○年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度。國家安全乃民主基石,臺灣高等檢察署針對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均秉持縝密蒐證、向上溯源、向下刨根之原則,俾以嚴懲不法,保障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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