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5.10.19》本署偵結李姓被告等4人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起訴請求從量重刑,嚴辦重懲維護國家安全。(詳附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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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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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李姓被告等4人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
檢察官起訴請求從量重刑 嚴辦重懲維護國家安全
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軍事安全總隊偵辦被告李○達等4人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認被告4人等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2項洩漏、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第22條第2項為敵人刺探、收集軍事機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洩漏、交付依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第34條第3項為大陸地區刺探、收集依法核定之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7條第2項為大陸地區洩漏、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第2條第3款規定,而犯同法第7條第3項為大陸地區刺探、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刑法第109條第1項、第2項洩漏、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第111條第1項刺探、收集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公務人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嫌,於今(19)日偵結提起公訴。
被告李○達、森○姿(現均已退伍)明知身為軍人應效忠國家、保守機密,竟因需款孔急,分別自民國113年3、4月至114年8月止、112年10、11月起至114年3月止,違背職務為大陸地區刺探、收集、洩漏、交付多件之軍事機密資料;被告蔡○澄為幫助被告森○姿收受大陸地區給付洩漏、交付軍事機密資料之對價報酬,而將其帳戶借予被告森○姿使用;被告尤○宇(現已退伍)為獲取報酬,自113年3月間至同年10月止,以其名下虛擬貨幣錢包收取大陸地區人士給予之虛擬貨幣自行向幣商結售後,依大陸地區人士之指示將款項存入被告李○達帳戶及被告蔡○澄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被告李○達總計獲得新臺幣(下同)88萬4000元之不法所得,被告森○姿、蔡○澄共計獲得51萬5000元之不法所得,被告尤○宇則獲得43萬403元之不法所得。
檢察官審酌被告李○達、森○姿於案發時身為國家軍人身分,肩負保家衛國之軍職,被告蔡○澄則為公務員身分,均應知悉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重要性,且現今兩岸長期處於軍事對立之緊張關係,面對大陸地區之武力威脅,竟為牟取私利,輕易背棄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洩漏、交付足以使國家與軍事作戰安全及國防利益遭受損害之軍事機密文件予大陸地區,影響國家安全甚鉅,足認被告李○達、森○姿、蔡○澄行為所生危害重大;被告尤○宇前因洩漏、交付機密軍事資料而遭起訴,猶接受大陸地區所新闢之管道獲取財物,更係完成本案犯行所不可或缺之角色,且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悟之心,對於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等情,建請法院均從重量刑,以收儆懲。
國家安全乃民主基石,本署針對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均秉持縝密蒐證及嚴正執法之原則,俾以嚴懲不法,保障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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