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98.04.30》為因應H1N1新型流感升級,可能造成防疫物資遭廠商囤積取利,哄抬物價,導致民眾恐慌之情形,本署特於98年4月30日函請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定「打擊民生犯罪專組」檢察官,嚴密查察廠商就防疫物資有無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若情節重大,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之犯罪構成要件者,應立即積極蒐集具體事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從嚴從速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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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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