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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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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07.8.20》為因應及解決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後衍生之問題,以期確實保護環境,提升對環境犯罪案件之處理效能,本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今(20)日共同舉辦「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後環保法令適用」研討會,就刑法第190條之1適用參考原則達成共識並據以做成決議,以利日後檢察、警察、環保機關處理環保犯罪行為。(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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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經立法院107年5月29日三讀通過,刪除「致生公共危險」之具體危險犯要件,並經總統107年6月13日公布施行。為因應及解決修法後衍生之問題,以期確實保護環境,提升對環境犯罪案件之處理效能,使本次修法之適用與各環保法規公告或訂定各項標準之限值或界線一致,從而有必要整合各機關之專業及資源,建立環境犯罪取締原則,以展現政府從嚴追訴環境犯罪之決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與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繼106年5月12日合辦「強化查緝環保犯罪」研討會之後,再度於今(20)日共同舉辦「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後環保法令適用」研討會,由環保署李應元署長與臺高檢署王添盛檢察長共同主持,並邀請法務部蔡碧仲政務次長蒞會致詞。本次會議參加人員包括法務部檢察司司長、環保機關人員、一二審檢察機關檢察長及專責(主任)檢察官等共計96人與會。 為使與會人員瞭解本次修法對環保及檢察機關的影響,本次會議除由環保署姜祖農副總隊長就「刑法第190條之1對環境執法之影響」;法務部檢察司陳玉萍主任檢察官就「刑法第190條之1之解釋及適用原則」分別專題報告外,與會人員針對法務部檢察司研提之「刑法第190條之1適用參考原則(草案)」踴躍建言,充分討論,除對該原則(部分做文字修正)達成共識外,並據以做成以下決議,俾利日後檢察、警察、環保機關能更有效處理環保犯罪行為。 一、以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他法使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毒性化學物質」、水污染防治法之「有害健康物質」、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或「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廢棄物清理法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原則屬刑法第190條之1規範處罰之行為,應依法偵辦。惟依個案具體事實,認有情節顯著輕微之情形,由司法機關依刑法第190條之1第8項規定,為不罰之處理。 二、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政不法行為,基於刑罰謙抑及最後手段性原則,原則依現行環保法規規定之行政制裁手段為已足。惟依個案具體事實,其情節有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足認其行為及結果之不法程度已達刑事不法者,仍有成立本罪可能,可透過各地方檢察署成立之環保犯罪查緝小組及已建立之聯繫平台,經由檢、警、環之主動聯繫機制,判斷是否移送偵辦。 三、對符合相關環境行政法規範義務之行為,基於環境刑法之行政從屬性及法秩序一致性原則,自無將其評價為刑法上之犯罪行為。 四、有關刑法第190條之1適用參考原則詳細文字,依今日研討會共識決議,提供檢、警、環各查緝機關參考。 此次刑法第190條之1之修正施行,展現政府從嚴追訴環境犯罪之決心,使我國環境刑法向前邁進一步。而檢察、環保機關為提升對環境犯罪案件之處理效能,於今日召開會議共商訂定適用參考原則,不僅作為檢察、警察、環保機關查緝環保犯罪之依據及有力的後盾,亦具有劃時代之意義。為保護環境,找回環境正義,維護人類永續發展,在此呼籲全民共同支持環保,唾棄破壞環境之行為,讓世世代代子孫能有一個乾淨的居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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