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招領遺失物。依據:民法第807條之1公告事項:拾得人於107年12月17日在本署法警室刑事報到處前植栽上方拾得現金若干元,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來本署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