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新聞稿109.4.10》本署今日(10日)編纂完成「檢察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處理相關業務彙編」乙冊,作為檢察機關防疫參考標準,期妥適、周全處理相關業務,共同守護國人健康。(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4-10
  • 資料點閱次數:972

臺灣高等檢察署今日(10)編纂完成檢察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處理相關業務彙編」乙冊,作為檢察機關防疫參考標準

一、緣由

衛生福利部業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20年2月11日將起源自大陸地區武漢之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肺炎,命名為COVID-19,簡稱新冠肺炎或武漢肺炎】。

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經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通過,施行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但第12條至第16條自公布日施行,總統業於109年2月25日公布施行,並自109年2月27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另於109年3月18日依前開條例公告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再於109年3月20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200249號令訂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基於防疫優先原則,各檢察機關需有應變及權宜作法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及防疫措施,依法務部指示超前部署,各地方檢察署業已即刻成立「防疫處理小組」,且基於防疫優先原則,各地方檢察署於疫情期間對於偵查、相驗及執行案件等,需有應變及權宜作法。

臺灣高等檢察署成立編輯小組完成檢察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處理相關業務彙編」

臺灣高等檢察署由陳淑雲檢察官、許祥珍檢察官、楊適慈檢察事務官及陳志弘股長4人組成編輯小組,雖疫情變化快速,資料更迭頻仍,同仁仍在最短時間內,克服困難,編纂「檢察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處理相關業務彙編」乙冊,作為檢察機關依循標準,期妥適、周全處理相關業務,共同守護國人健康。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