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0.5.11》本署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3號受判決人諸慶恩再審一案裁定,予以尊重,惟深感遺憾,本署將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以平抑冤曲。(詳附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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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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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3號受判決人諸慶恩再審一案裁定,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聲明如下:
一、本署尊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3號裁定,惟深感遺憾
本署檢察官於聲請本件再審時,即已就諸慶恩遭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後,二審檢察官係依諸慶恩之聲請,為諸慶恩之利益上訴,惟其上訴並不合法之理由予以詳細論述。然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並未敘明不予採納之理由,本署對此深感遺憾。
二、諸慶恩被訴偽造文書一案,並未獲法院公平審判,本署仍將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提起抗告,以平抑冤曲
諸慶恩遭訴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偵審過程,相關司法人員一再與翁茂鍾不當接觸,使諸慶恩未能獲得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之審判,於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為爭取清白而請求檢察官上訴,最終卻因諸慶恩死亡,最高法院因而判決不受理,致始終未能取得企盼之無罪判決,家屬聲請再審之途亦因而受阻。然司法應係為「人民」而存在,本署仍將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以平抑冤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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