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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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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0.5.16》本署因應雙北市COVID-19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警戒,針對住、居所或事務所設於雙北市的當事人或其他訴訟相關人員之處理原則。(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7
  • 資料點閱次數:785

臺灣高等檢察署因應雙北市COVID-19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警戒,針對住、居所或事務所設於雙北市的當事人或其他訴訟相關人員,處理原則如下:

一、為避免人員流動,造成疫情擴散,於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除雙北地區之檢察署均應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第三級防疫規範及法務部與臺灣高等檢察署指示之具體防疫作為配合辦理外,其他地方檢察署如有居住於雙北市之當事人或訴訟相關人員(如辯護人、告訴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除具時效性(例如逮捕、拘提、通緝到案等移送之案件)、緊急性(突發事件)或必要性(檢察官決定)之案件外,基於防疫優先之原則,可視轄區疫情狀況,因地制宜考量是否暫緩或彈性調整開庭與到案執行時間。

二、各檢察署若有暫緩或調整開庭或到案執行時間,請先以跑馬燈、臉書或於官網上公告等方式,公告周知相關暫緩開庭或到案執行事宜,並輔以適當方式通知個案當事人及訴訟相關人員,確保安全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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