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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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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0.5.18》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本署暨所屬機關同仁,居家辦公處理原則。(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8
  • 資料點閱次數:625

第三級警戒區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暨所屬機關同仁,居家辦公處理原則如下: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及所屬各機關所在或同仁居住於第三級警戒區域者,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居家辦公。

(一)疫情警戒第三級區域之各檢察署,應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第三級防疫規範及法務部與臺高檢署指示之具體防疫作為配合辦理,並本於「防疫為先,兼顧當事人權益」之原則,維護同仁身體健康,避免因人員流動造成疫情擴散,凡任職或居住在第三級警戒區域之同仁,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居家辦公。

(二)居家辦公期間自110518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檢察署公務仍維持正常運作。

1、各檢察署應維持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到署上班,以維持檢察署正常公務運作之人力調配,並兼顧防疫及維護民眾權益。

2、到署上班人員仍可採擴大彈性上下班時間。

3、「居家辦公」之同仁仍須遵守上班之相關規定。

4、遇有緊急公務,如有必要時,居家辦公同仁應儘速回署處理。

二、臺高檢署及所屬各機關所在非於第三級警戒區域者,有感染風險之同仁,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居家辦公。

凡接觸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疑似病例者及確診病例者等有感染風險之同仁,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居家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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