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0.5.19》全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至第三級,本署110年5月19日緊急因應措施。(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20
- 資料點閱次數:731
全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至第三級,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0年5月19日緊急因應如下: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檢察分署「年度檢察業務檢查」暫緩實施
為因應近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為確保檢察機關同仁健康,並避免疫情擴散,臺高檢署及所屬檢察分署年度檢察業務檢查暫緩實施。
二、臺高檢署持續強化「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機制,並成立疫情期間查緝假訊息犯罪督導小組
因全國疫情升溫,臺高檢署除強化「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機制,持續與調查、警政、衛政等機關共同協力,速查嚴辦囤積防疫物資、哄抬價格外,並成立疫情期間查緝假訊息犯罪督導小組持續督導所屬積極偵辦散播疫情假訊息及違反防疫規定等不法刑事案件,以遏止假訊息擴散,造成民眾恐慌及社會不安。
三、對於人犯及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拘捕或通緝到案之人犯或被告之處理:應以防疫及執勤人員之健康、安全為優先考量,並依臺高檢署109年4月10日編纂之「檢察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播期間相關業務資料彙編」辦理(可參閱臺高檢署內網「防疫專區」之「檢察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播期間相關業務資料彙編」第10頁附表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辦理拘捕通緝到案人犯或被告解送作業流程圖」)
(二)啟動視訊: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應啟動內勤與司法警察機關視訊設備連線系統,以因應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人犯之處理。(請參閱上開彙編第3頁至第4頁)
(三)訊問方式:請依實際狀況採遠距視訊訊問、就地訊問或解送至地檢署方式辦理。(請參閱上開彙編第3頁至第4頁)
(四)相驗解剖:請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法醫相驗通報及處理流程」辦理。各地檢署對於相驗人員之相關防護設備須儘速盤點準備,以因應疫情期間外勤勤務。(請參閱上開彙編第18頁至第27頁)
(五)開庭與執行:對於案件開庭與執行,除具時效性、緊急性或必要性之案件外,基於防疫優先之原則,可因地制宜考量是否暫緩或彈性調整開庭與到案執行時間。(請參閱上開彙編第15頁至第18頁、第28頁至第32頁)
(六)避免提訊人犯:為確保檢察機關同仁健康,並避免疫情擴散至監所,案件除具時效性、緊急性外,應避免提訊監所人犯,以免造成防疫破口。
(七)其他相關防疫作為:請參閱上開彙編第33頁至第45頁。
四、放寬管考
奉法務部核准自110年5月17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暫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之管考。
五、繼續維持擴大彈性上下班時間
為防堵國內疫情擴大,與保障同仁健康及安全,臺高檢署及所屬機關可依據實際狀況,調整彈性上下班時間,上班時間彈性調整為7時30分至9時30分;下班時間亦調整為4時30分至6時30分,以分散人潮,避開尖峰時刻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六、臺高檢署及所屬檢察署同仁,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居家辦公
(一)全國疫情警戒均進入第三級,各檢察署應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第三級防疫規範及法務部與臺高檢署指示之具體防疫作為配合辦理,並本於維護同仁身體健康,避免因人員流動造成疫情擴散,臺高檢署及所屬檢察署同仁,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居家辦公。
(二)居家辦公期間自即日起至110年5月28日止,檢察署公務仍維持正常運作。
1、各檢察署應維持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到署上班,以維持檢察署正常公務運作之人力調配,並兼顧防疫及維護民眾權益。
2、到署上班人員仍可採擴大彈性上下班時間。
3、「居家辦公」之同仁仍須遵守上班之相關規定。
4、遇有緊急公務,如有必要時,居家辦公同仁應儘速回署處理。
5、凡接觸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疑似病例者及確診病例者等有感染風險之同仁,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居家辦公。
附件下載
- 新聞稿.pdf119 KB 110-05-20 下載次數: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