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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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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0.5.24.》本署呼籲民眾罹患或疑似罹患新冠肺炎者,應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指示,如涉及相關犯罪,各地方檢察署必定從嚴從速偵辦。(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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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稱臺高檢署)呼籲民眾罹患或疑似罹患新冠肺炎者,應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指示,如涉及相關犯罪,各地方檢察署必定從嚴從速偵辦

一、民眾罹患或疑似罹患新冠肺炎者,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或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明知自己罹患第五類傳染病(如新冠肺炎),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二、罹患或疑似罹患新冠肺炎者,如有不遵行主管機關指示,而涉及相關犯罪,各地方檢察署必定從嚴從速偵辦

(一)針對罹患或疑似罹患新冠肺炎之民眾,如有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致傳染於人或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而涉及相關犯罪者,臺高檢署將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密切配合,針對是類案件,督促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從嚴從速偵辦。

(二)有關媒體報導「南投日爆8例!5例為「特種行業」女,疑萬華女逃竄引群聚」之新聞,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業已分案偵辦,並儘速約談相關人員,以釐清案情,嚴懲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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