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0.5.25.》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110年6月14日,本署說明相關措施。(詳附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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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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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110年6月14日,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稱臺高檢署)說明如下:
一、臺高檢署及所屬於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持續實施彈性上下班之措施,並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居家辦公
(一)為因應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110年6月14日,各檢察署應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第三級防疫規範及法務部與臺高檢署指示之具體防疫作為辦理,臺高檢署及所屬持續實施彈性上下班之措施,並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居家辦公。
(二)居家辦公期間,檢察署公務仍維持正常運作:
1、各檢察署應維持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到署上班,以維持機關正常公務運作之人力調配,並兼顧防疫及維護民眾權益。
2、到署上班人員仍可採擴大彈性上下班時間。
3、「居家辦公」之同仁仍須遵守上班之相關規定。
4、遇有緊急公務,如有必要時,居家辦公同仁應儘速回署處理。
5、凡接觸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疑似病例者及確診病例者等有感染風險之同仁,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居家辦公。
二、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基於防疫優先原則,可因地制宜考量暫緩或彈性調整開庭與到案執行時間
(一)為避免人員流動,造成疫情擴散,於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臺高檢署及各檢察署就案件之當事人或訴訟相關人員,除具時效性、緊急性或必要性之案件外,基於防疫優先之原則,可視轄區疫情狀況,因地制宜考量暫緩或彈性調整開庭與到案執行時間。
(二)對於案件具時效性、緊急性或必要性,而有實際開庭之需要者,各檢察署就偵查庭內應落實防疫作為(如增加透明隔板等),或安排延伸偵查庭(如加裝不同偵查庭之視訊連線),確保防疫安全。
三、檢察機關疫情期間從嚴從速偵辦散播疫情假訊息及有染疫之虞不遵行規定之刑事案件
檢察機關與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合作,從嚴從速偵辦散播疫情假訊息及有染疫之虞不遵行規定等刑事案件,以遏止假訊息擴散及疫情傳播。
四、放寬管考
法務部前已核准自110年5月17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暫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之管考。臺高檢署將持續注意疫情發展,評估實際狀況是否有再延長暫停管考之必要,再行函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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