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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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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0.5.3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本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採書面受理假釋出獄報到,並得視情況調整施用毒品案件之採驗尿液次數。(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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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採書面受理假釋出獄報到,並得視情況調整施用毒品案件之採驗尿液次數。茲說明如下:

一、11061日起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臺高檢署所屬各地檢署受理除性侵害及特殊案件外之假釋出獄人報到改採書面方式

為因應全國進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第三級警戒,自110年6月1日起臺高檢署所屬各地檢署受理假釋出獄人之保護管束報到,改用監獄發給之「書面報到單」1式 3份(另1份由監獄收存),出獄人只要在24小時內將報到單1式3份連同假釋證明、保護管束命令、出監函、出監證明、身分證等證明文件影本送到應辦理報到之該管地檢署收發室(夜間:法警室) ,蓋收文章後即可完成,不須再至執行科及觀護人室製作筆錄,以減少人員間不必要之移動及接觸,防範疫情擴散。

惟性侵害案件之假釋出獄人,或有特殊情形經檢察官認不宜採取書面報到者,仍依原定作業模式辦理。

二、自11061日起,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臺高檢署所屬各地檢署就施用毒品案件之採驗尿液次數得視情況適度調整

有關緩起訴、保護管束期間內對毒品犯罪者實施定期尿液採驗作業部分,因屬於近距離接觸之業務,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回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之規定,即授權保護管束者斟酌情形適度辦理,不受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8條所定最低採驗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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