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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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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0.7.16.》有關某媒體於前(14)日報載「全台警辦案績效『暴跌剩1成』 揭背後原因」一文,有謂「全國檢察署防疫減縮辦案」云云,本署嚴正聲明從未「發公文通令全國檢察署開始配合防疫減縮辦案」。(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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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某媒體於前(14)日報載「全台警辦案績效『暴跌剩1成』 揭背後原因」一文,有謂「全國檢察署防疫減縮辦案」云云,臺灣高等檢察署嚴正聲明如下: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本署)從未「發公文通令全國檢察署開始配合防疫減縮辦案」

雙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自110515日起提升至第三級,全國自同年月19日起亦提升警戒至第三級,本署從未「發公文通令全國檢察署開始配合防疫減縮辦案」,而係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分別於110515日及同年月19日緊急因應如下:

(一)本署持續強化「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機制,並成立疫情期間查緝假訊息犯罪督導小組。

(二)對於人犯及案件之處理原則:

1、拘捕或通緝到案之人犯或被告之處理:應以防疫及執勤人員之健康、安全為優先考量,並依本署109年4月10日編纂之「檢察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播期間相關業務資料彙編」辦理。

2、啟動視訊: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應啟動內勤與司法警察機關視訊設備連線系統,以因應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人犯之處理。

3、訊問方式:請依實際狀況採遠距視訊訊問、就地訊問或解送至地檢署方式辦理。

4、相驗解剖:請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法醫相驗通報及處理流程」辦理,各地檢署對於相驗人員之相關防護設備須儘速盤點準備,以因應疫情期間外勤勤務。

5、開庭與執行:對於案件開庭與執行,除具時效性、緊急性或必要性之案件外,基於防疫優先之原則,可因地制宜考量是否暫緩或彈性調整開庭與到案執行時間。

6、避免提訊人犯:為確保檢察機關同仁健康,並避免疫情擴散至監所,案件除具時效性、緊急性外,應避免提訊監所人犯,以免造成防疫破口。

二、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各地檢署檢察官堅守崗位、持續認真辦案,從未鬆懈

(一)警戒期間各地檢署新收案件質量並未降低

本署統計110519日至715日偵查新收案件數,相較於去年同期固有減少21.6%(減少18,223件),然以公共危險罪減少62.4%最多(減少8,434件),詐欺罪則未減反增8.1%(增加1,172件),重大刑事案件增加65.4%(增加17件),顯見各地檢署新收之量雖有減少,但案件之質並未降低,各地檢署檢察官之案件負荷並未因疫情關係而相對減輕。

(二)警戒期間各地檢署積極清理逾期未結案件

各地檢署檢察官在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仍積極清理逾期偵他案件,截至110715日為止,全國各地檢署逾期偵他案件,相較1105月底,已減少303件(偵案229件、他案74件)。

(三)警戒期間若干地檢署新收案件數不減反增

全國疫情警戒自110519日提升至第三級後,各地檢署之新收案件數相較於去年同期固減少21.6%,但若干地檢署於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新收案件數不減反增。例如:桃園地檢署於1106月份新收案件數,相較於1105月份,增加1,196件,增加幅度達20.38%。

三、警戒期間各地檢署偵辦涉及疫情有關刑事案件累計2,336件、被告共3,106

109年32日至110715日止,各地檢署偵辦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對於徵用之防疫物資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罪(含刑法第251條);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不遵行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他人罪;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14條散佈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罪;特別條例第12條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罪;特別條例第13條不遵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罪等與疫情相關刑事案件,累計2,336件、被告共3,106人。

四、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各地檢署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搜索票、拘票之案件,均依法審核,並未「以防疫當藉口不辦案」

本署統計110515日至715日間,司法警察機關向各地檢署聲請搜索票、拘票之案件數,相較於去年同期減少各2,661件及567件,減少幅度分別達70.1%及38.8%,而該等案件均經檢察官依法審核,並無「拿防疫當藉口不辦案,坐視地方治安工作空轉」之情事。

五、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共同合作打擊犯罪,守護國人健康與安全

面對疫情衝擊,政府嚴陣以待,檢察機關除配合政府相關防疫措施外,社會治安維護責無旁貸,與司法警察機關合作打擊犯罪,不因疫情而打折,從速從嚴偵辦相關刑事案件,以共同守護國人健康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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