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0.7.28.》本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第二級期間(7/27-8/9)參考指引(二) 。(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7-28
- 資料點閱次數:758
臺灣高等檢察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第二級期間(7/27-8/9)參考指引(二)
壹、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及所屬檢察署於疫情警戒第二級期間,維持降載開庭、延伸偵查、遠距訊問,降級不鬆懈
一、偵查案件有開庭或詢問之必要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總量管制進地檢署之人數,分散報到人流,以避免群聚。
(二)可優先以延伸偵查庭、遠距訊問之方式進行。
(三)須實體開庭或詢問時(含署內延伸偵查庭),維持降載開庭,每半日至多僅可開放70%之偵查庭,供開庭使用,各地檢署可視轄區疫情狀況逐週檢討放寬或減縮開放偵查庭之比例。
(四)民眾或律師出庭或到案時應遵守實聯制(應實名登記或掃描QR碼等)戴口罩、量體溫、酒精消毒及加強出入口管制。
1、偵查庭或詢問室加裝透明隔板、保持通風環境;庭訊或詢問過程中落實全程配戴口罩,保持社交安全距離,並定時清消等相關防疫措施。
2、偵查庭外:
(1)地檢署於偵查庭外,仍須規劃民眾能夠保持社交安全距離之等候空間或座位(至少1.5米/人),並落實執行讓等候開庭民眾保持社交安全距離。
(2)因總量管制進入地檢署之人數,部分民眾會在署外等候,法警除須點呼署外等候開庭之民眾進入地檢署外,尚須提醒署外等候開庭民眾保持社交安全距離(至少1米/人)。
(五)內、外勤部分,請參照臺高檢署109年4月10日編纂之「檢察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播期間相關業務資料彙編」,「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司法相驗案件因應流程」、「罹患(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司法相驗案件因應流程」與110年6月4日檢文洽字第11010007640號函辦理。
二、入監執行、觀察勒戒與人犯提解:各檢察署基於防疫優先原則,應隨時與轄區內監所保持聯繫,掌握監所收容之能量,依序執行
(一)因考量監所醫療及防疫能量,執行毒品觀察勒戒之被告,原則上先以受刑人、羈押未禁見或通緝到案為主。
(二) 為兼顧監所防疫考量,其他判決確定之受刑人,原則上自110年8月2日起依序傳喚到案執行,但為免到案執行人數過多,對監所防疫造成影響,執行人數應隨時與執行監所保持密切聯繫,並於警戒期間,再為滾動式檢討。(各監所可收容之員額,已先行提供各檢察署執行科)
(三)為確保防疫安全,「提訊」與「新收」之被告及人犯,置於候訊室時,應予隔離,置於不同留置空間,解還時亦應避免同車。
三、臺高檢署持續強化「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機制,速查嚴辦黑心防疫商品
對於近日不肖業者偽造快篩試劑之案例,已嚴重影響防疫安全及民眾健康,臺高檢署秉持速查嚴辦之態度,督導各檢察機關指揮警調同仁,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加強查緝坊間黑心防疫商品,若涉及刑責,將從重懲處,絕不寬貸!
貳、召開會議或集會活動人數上限,以室內50人、室外100人為限,並保持社交安全距離
舉辦會議及活動,除須注意室內、室外人數上限外,須貫徹實聯制、採梅花座、全程配戴口罩及禁止飲食等規範。
參、取消居家、異地辦公,仍維持擴大彈性上班措施
一、疫情警戒調降至第二級期間(7/27至8/9),臺高檢署及所屬檢察署取消居家辦公、異地辦公。
二、擴大彈性上班措施,延長實施至110年8月9日止。
肆、上述事項,授權各所屬檢察署檢察長審酌法務部指導原則、臺高檢署參考指引與機關特性及當地疫情相關因素等作適當之調整。
附件下載
- 新聞稿.pdf125 KB 110-07-28 下載次數: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