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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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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1.3.26.》有關今(26)日媒體就檢察官偵辦興達火力發電廠停電案件是否適用「準放火罪」的相關評論,本署特予澄清。( 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3-28
  • 資料點閱次數:225

有關今(26)日媒體就檢察官偵辦興達火力發電廠停電案件是否適用「準放火罪」的相關評論,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澄清如下:

一、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依偵辦狀況適用法條,本署事前並不知情亦未干預

臺高檢署就各地方檢察署所偵辦個案之案情及應適用之法條,一向尊重各檢察官之法律專業判斷,橋頭地檢署就上開案件之偵查作為,本署事前並不知情,亦未干預。

二、橋頭地檢署因偵辦本案而發動搜索之時間與臺高檢署召開「能源設施相關案件會議」完全風馬牛不相及

依橋頭地檢發布之新聞稿所載,該署係於3月21日上午發動搜索,本署邀集橋頭等相關地檢署至本署召開「能源設施相關案件會議」之日期則為3月22日下午,兩者完全係風馬牛不相及。

三、臺高檢署召開上開會議是為回應相關地檢署之辦案需求而聽取意見

本署於3月24日發布之新聞稿已敘明上開會議係為因應相關地檢署所反應「專家鑑定」及相關「費用」事項之需求而召開,請各界明察,切勿對會議內容妄自揣測或渲染。

四、臺高檢署從未就能源設施相關案件主動公開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或指導各相關地檢署之個案偵辦方向。

五、請各界尊重檢察官辦案空間,勿干擾案件偵查

如果各界對上開案件提供具體建議或線索,相信檢察官會從善如流一併參考,然仍應尊重檢察官的辦案空間,勿干擾案件的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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