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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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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1.3.27.》今(27)日及近日有媒體就本署及檢察長邢泰釗有關興達火力發電廠303停電等相關案件,所謂「準放火罪?」、「圍魏救趙」、「國安案件」等相關評論內容,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3-28
  • 資料點閱次數:368

今(27)日及近日有媒體就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及檢察長邢泰釗有關興達火力發電廠303停電等相關案件,所謂「準放火罪?」、「圍魏救趙」、「國安案件」等相關評論內容,與事實不符,澄清如下:

一、興達火力發電廠案件,是否涉及刑責,目前仍在偵查中,請尊重承辦檢察官之認事用法

偵辦興達火力發電廠案件,係由承辦檢察官依其法律專業認事用法,搜索票亦由法院依法核發,目前該案仍在偵查中,尚未偵結,請外界尊重法官及承辦檢察官的專業判斷,避免干擾偵查。

二、橋頭地檢署因偵辦能源設施相關案件而發動搜索之時間,與本署召開「能源設施相關案件會議」完全風馬牛不相及

本署昨(26)日發布之新聞稿,已敘明橋頭地檢署係於3月21日上午發動搜索,本署邀集橋頭等相關地檢署至本署召開「能源設施相關案件會議」之日期則為3月22日下午,兩者完全係風馬牛不相及,請外界勿再錯置因果。

三、本署檢察長邢泰釗於322日能源設施相關會議,係為回應相關地檢署「專家鑑定」及相關「費用」等辦案需求,會議中並未具體指示個案偵辦方向

(一)依桃園地檢署及橋頭地檢署分別於315日及322日發布之新聞稿所載,相關地檢署陸續偵辦之能源設施相關案件,係由肅貪專組或打擊民生犯罪專組檢察官承辦,合先敘明。

(二)本署於324日、26日兩度發布之新聞稿,已一再敘明上開會議,係為因應相關地檢署所反應「專家鑑定」及相關「費用」事項之需求而召開,因是類案件影響民眾基本生活甚鉅,故本署檢察長邢泰釗於會議中,建議檢察官偵辦時應「就可疑線索深入追查,迅速查明事實真相,並注意蒐證,以安定人心」(詳見本署324日發布之新聞稿),並未在會議中就個案預設或指示偵辦方向,亦未具體「要求以『國安案件』查辦」,請外界勿再對會議內容妄自揣測或渲染,以維檢察官之辦案空間。

四、臺高檢署及檢察長邢泰釗從未就興達火力發電廠等相關案件公開發布新聞或發表談話,請國人明察

各地方檢察署偵辦中之能源設施相關個案,其具體案情及蒐證情況等,均非本署或檢察長邢泰釗或外界所得知悉,本署及檢察長邢泰釗更無從就相關案件主動、公開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籲請外界切勿再予揣度或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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