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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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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1.08.18》為肅清槍械,維護治安,本署於今(18)日邀集檢察機關與警察機關舉辦「檢警合作肅清槍械案件聯繫觀摩與策進會議」,共同研商肅槍精進作為。(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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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清槍械維護治安,臺灣高等檢察署於今18)日邀集檢察機關與警察機關舉辦檢警合作肅清槍械案件聯繫觀摩與策進會議」,共同研商肅槍精進作為

為因應即將於今年11月26日舉辦之九合一地方選舉,維護選前治安,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於今(18)日召集六都與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上開地區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舉辦「檢警合作肅清槍械案件聯繫觀摩與策進會議」,就如何快速打擊持有槍械犯罪進行觀摩,並針對如何精進持有槍械案件之聯繫分工,研商相關策進作為,務必嚴密防範於選前有任何槍械不法暴力之案件發生。

本次會議由本署檢察長張斗輝主持,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派員蒞臨指導,並於會議中達成以下共識及精進作為:

一、年底選舉將屆,內政部警政署已規劃全國性肅槍、掃黑專案掃蕩勤務,為全力查緝不法犯罪組織及各式非法槍械,針對是類案件,應報請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掃黑專組檢察官指揮偵辦。另請警政署針對候選人妥適規劃、強化維安保護措施,以維候選人之人身安全。

二、針對發生之持槍犯罪個案,警察機關應儘速報請轄區地檢署指派專責檢察官指揮偵辦;如有可疑為組織性持槍犯罪案件,亦請各地檢署指派有偵辦組織犯罪或掃黑經驗之專組檢察官偵辦,向上溯源,依法聲請羈押,並積極查扣犯罪所得,俾有效瓦解不法犯罪組織,遏止組織性持槍犯罪。

三、為有效追查犯嫌之槍械來源或去向,應強化檢、警間之協調聯繫,由承辦檢察官適時運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之規定進行追查。

四、請刑事警察局依所提出之報告,持續規劃推動模擬槍枝烙碼實名制,並強化金屬玩具槍輸入許可管制等行政管制措施。

五、請刑事警察局按所規劃時程,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5項及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15條規定,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對相關業者與廠商進行行政檢查,並依法處罰。

六、為有效偵辦非法槍械案件,請各地檢署與轄區司法警察機關成立聯繫平台,並考量於個案成立聯繫群組,俾能迅速聯繫,提升偵查效率。

七、請各地檢署於偵辦非法槍械案件時,應縝密蒐證,從嚴、從速偵辦,並適時發布新聞,以彰顯政府肅槍及掃黑之決心,偵結起訴時,依其犯罪情狀具體求刑,對於量刑不當之法院判決,亦應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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