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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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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1.08.19》為維護臺茶品質與商譽,本署所屬檢察機關積極辦理「打擊境外茶混充臺茶案件」,成果豐碩。(詳附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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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臺茶品質與商譽,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檢察機關積極辦理「打擊境外茶混充臺茶案件」,成果豐碩

檢察機關為維護臺灣茶農之心血結晶,避免經濟成果遭境外茶混充而損及臺茶品質與商譽,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建立檢察機關與中央、地方行政機關之「加強打擊境外茶混充臺茶案件協調聯繫平台」,發揮立即溝通協調之功能,有效提升是類案件之偵查效能,強力遏阻境外茶混充臺茶之不法案件。

邇來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偵辦是類案件屢創佳績,其中嘉義地檢署所偵辦林姓被告以境外茶葉摻入臺灣茶假冒阿里山茶葉之案件,經送請茶葉改良場鑑定後發現含有境外茶成分,並因事證明確,而於今(111)年7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此類案件之第一件起訴案件,彰顯執法機關嚴厲打擊不法之決心。

另臺南地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於詳細蒐證後,於本(111)年8月3日,至臺南市新化區周姓被告之製茶工廠執行搜索,並於現場查扣已分裝成30台斤真空袋250包及4兩真空袋400包,總重量達7500台斤的混充臺灣茶,為目前此類案件中,所查扣最大量混充茶葉案件,周姓被告並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再屏東地檢署查獲黃姓被告雇用其餘被告3人於屏東縣屏東市之某茶行兼營販售零散茶葉,並共同基於就商品之原產國虛偽標示不實之犯意聯絡,購買外包裝標示為「大禹嶺高冷茶」等之臺茶分裝袋,在屏東縣內埔鄉之倉庫,將進口大包裝越南茶葉分裝至上開分裝袋,而虛偽標示原產國為臺灣,並載運至上開茶行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案件,經檢察官偵結以黃姓被告等4人涉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明知為虛偽標記之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嫌,諭知緩起訴處分,並命渠等分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70萬元、4萬元、3萬元及3萬元之金額,又本件除具保全證據之必要者外,其餘刑事扣押之越南茶葉600餘公斤及行政扣留之逾期及未標示越南茶葉9000餘公斤部分,均經黃姓被告同意,於昨(18)日載往屏東縣崁頂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進行銷燬,澈底杜絕混充茶葉流入市場。

目前檢察機關針對是類案件仍持續積極偵辦,至111年8月17日為止,已受理37案,傳喚63人次,其中聲押獲准1人、交保13人、拘提322人、並執行搜索42處、查扣混充茶葉共18787.6台斤。

本署所屬各地檢署為有效打擊境外茶混充臺茶案件,結合銷燬混充茶劣品,及查扣犯罪不法所得之手段,強力遏阻犯罪,未來亦會持續透過「加強打擊境外茶混充臺茶案件協調聯繫平台」,統合各地檢署積極偵辦,捍衛臺灣農產品之聲譽及國際競爭力,維護茶農及消費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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