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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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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遷台後(2021.08.01~2022.10.31)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22
  • 資料點閱次數:574

國民政府遷台後(2021.08.01~2022.10.31)

月日 大  事   記
2022
(民國111年)
 
01.28 鑑於酒後駕車重大交通事故頻生,造成肇事者自己與其他合法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及財產損失,危害社會甚鉅,社會各界呼籲應加重酒駕行為之處罰,乃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加重酒駕行為之刑度,增訂加重結果犯與再犯之罰金刑,亦延長再犯加重處罰之年限,10年內再犯酒駕行為致人死傷即加重處罰,以重懲酒駕行為,維護公共安全。
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加重酒駕行為之刑度,亦於同日修正,增訂加重結果犯與再犯之罰金刑,延長再犯加重處罰之年限,10年內再犯酒駕行為致人死傷即加重處罰。
  02.18 刑事訴訟法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修正,增訂第十章之一「暫行安置」專章及第121條之1等條文。本次修法,增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判刑確定前不採行羈押措施時,如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時,得採取必要且適當之措施,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等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02.18

保安處分執行法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修正,增訂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條文,刪除第47條,並修正第46條、第71條。本次修正重點為,未來監護處分之執行將依受處分人情況予以多元處遇,並得視其治療、照護、輔導等情況予以彈性變更,為監護處分執行之重大變革。

監護處分執行期間內,檢察官應定期送請評估小組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且針對變更監護處分執行方式或為延長、免其監護處分,檢察官均得參酌評估小組之評估意見,並得徵詢醫師等專業人員之意見。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檢察機關應召開轉銜會議,將受處分人轉銜予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其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俾受處分人得安全復歸社會。

  03.10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民國87年制定迄今已逾23年,鑒於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利重視,呼應犯罪被害人的需求,提升司法保護資源,法務部蒐集外國立法例及各界建言,予以大幅翻修,將現行規定的補償與保護,提升為強調被害人的尊嚴與人權,並配合將本法名稱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為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的一項重大變革。修正草案於111年3月10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中。
本次修法包含八大重點:一、提升層級由行政院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之辦理成效;二、明確跨部會權責及建構服務網絡;三、增訂保護服務章以完善相關服務;四、明定法律訴訟之相關協助機制;五、強化犯罪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障;六、規範修復式司法之基本原則;七、通盤調整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制度與性質;八、保護機構邁向專業化及透明化。
值得一提的是,為加速補償金審議效率及避免損及犯罪被害人之權益,本次修法將社會所關注的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定位,調整為社會福利補助之給付行政性質,國家無庸再向加害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亦不應減除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
  05.08 邢泰釗接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05.20 張斗輝接任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06.08 為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利益,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遭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國家安全法於民國111年6月8日修正,增訂「經濟間諜罪」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並明定此等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分別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與「高等法院」,且明定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俾能重懲不法並能速審速結,以鞏固我國產業之競爭優勢及更周延保護國家安全。
本法修正通過後,可提供高科技產業發展堅強之法律保護,讓企業科技研發無所瞻顧,提升整體高科技產業之競爭力,並能確保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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