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31~2025.03.31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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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2025.03.31
年 |
月日 |
大 事 記 |
2023 (民國112年) |
01.01 |
為提升司法公正、透明,反應國民正當法律情感,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以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參考外國制度,依照臺灣的需求制定「國民法官法」,經總統民國109年8月12日公布,有關國民法官制度於民國112年1月1日正式上路,為司法審判制度重大變革。 |
02.08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條文經總統民國112年2月8日公布,名稱並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本次修正將舊法之補償與保護提升為強調尊嚴及同理,並透過公私協力,擴大、深化服務規模,進而落實其權益保障,完善以犯罪被害人保障為核心之精神,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重大變革。 修正重點如下: (1)將犯罪被害人保護層級提升至行政院。 (2)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就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3)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聲請,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 (4)調整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整體制度,從代位求償改為社會補助,提高遺屬補償金為新臺幣180萬元。 (5)強化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應維護犯罪被害人名譽及隱私的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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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
為使營業秘密保護更為完備,並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條文經總統民國112年2月15日公布,本次修法為全案修正,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以來最大幅度之修法變革。 修正重點如下: (1)在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部分,增訂「審理計畫」、「查證」、「專家證人」,並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增訂舉證便利化、強化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保護等制度。 (2)在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審理程序部分,擴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管轄範圍,增訂營業秘密卷證去識別化之代號或代稱、卷證資訊獲知權,提高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責及增訂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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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經總統民國112年4月26日公布,本法修正施行後可落實專業審判目的、速審速決、確保產業之國際競爭優勢。 本次修正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第13條之3、第13條之4之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以及「營業秘密法」的第二審刑事等案件,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集中審理。另為配合民國111年修正之「國家安全法」規定,明定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行為的刑事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高營業秘密保護至國家安全之層級化保護體系。 |
12.27 |
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經總統民國112年12月27日公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擴大處罰毒駕行為,包括增訂施用毒品之行為,以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為標準等,以遏止毒駕之行為。 本次修法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並採取全面處罰之法律規範,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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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民國113年) |
01.01 |
為保障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和諧關係,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爰制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經總統民國111年6月22日公布,並於民國113年1月1日施行。關於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由「醫療爭議調處」改為「醫療爭議調解」,依本法規定檢察官偵查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應移付管轄之醫療爭議調解會先行調解。 |
03.14 |
布農族人王○祿於民國102年持用獵槍射殺保育類野生動物,遭判刑3年6月定讞乙案,原民團體群起聲援王○祿,掀起社會對於原住民狩獵文化的關注,為此最高檢察署前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2月開庭調查後,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本件係最高法院法官有史以來首次提出釋憲聲請,合議庭認為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特徵之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原住民僅能以自製的落後槍枝打獵,致不能使用較安全的現代化制式獵槍;「野生動物保育法」限制原住民只能基於因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必要,進行狩獵,罔顧其生活習慣,未確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檢討修正,且不符合兩公約揭示應事先與原民部落諮商,獲得其同意,和分享科技之惠的尊重、雙贏理念,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維護原住民傳統及促進其發展的意旨,乃請求司法院大法官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41條第1項,未就原住民特殊情形加以考量部分宣告違憲。 嗣經大法官於民國110年5月作成釋字第803號解釋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合憲,僅宣告部分違憲。民國110年5月20日蔡英文總統對王○祿特赦後,最高檢察署前檢察總長江惠民再為王○祿提起非常上訴,然遭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上任後再提非常上訴,終獲最高法院民國113年3月14日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確定。 本案深受社會矚目,爭訟長達11年迭經波折,歷經最高檢察署三任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法官有史以來首次提出釋憲聲請、大法官釋憲、總統特赦,終獲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確定,創造臺灣司法多項罕見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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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
鄭銘謙接任法務部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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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
鑑於詐騙愈益猖獗,且多為詐騙集團有組織的犯罪,不只騙錢,更騙取人頭帳戶收受贓款,再找車手協助領取。為遏止是類犯罪,政府特別立專法打詐,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總統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本條例施行後,應有助於防制與查緝,提升民眾防詐免疫力,守護民眾財產安全。 本次立法重點如下:就源防詐機制、溯源打詐執法等「雙源齊清」等面向,其中就源防詐機制又細分為金融防詐措施、電信防詐措施、數位經濟防詐措施。 (1)金融防詐措施部分:金融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得採取相關控管措施並通報司法警察機關;建立照會同業機制,當檢測異常交易時,可照會同業查證確認相關資訊,攔阻不法金流。 (2)電信防詐措施部分:電信事業在販賣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國際漫遊服務之前,必須先查證使用自然人入境資料,一旦查無入境,不得提供國際漫遊服務。 (3)數位經濟防詐措施部分:要求具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必須指定法律代表,並需配合我國防詐措施;網路廣告平臺刊登或推播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若違反規定,視情節輕重可處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 (4)溯源打詐執法部分:詐欺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而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