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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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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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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 大  事  記
1912 (民國元年) 3.10 臨時大總統袁世凱下令:「現在民國法律未經議定頒布,所有從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與民國國體牴觸各條應失效外,餘均暫行援用,以資遵守」。
1913(民國2年) 1.1 司法部令頒「檢察廳指揮司法警察證暫行細則」。  
  1.6 臨時大總統袁世凱令制定「推事檢察官律師書記官服制令」,其第2條規定檢察官制服之鑲邊為紫絨色。
  1.31 司法部令頒「推事檢察官律師書記官服制施行令」。  
1914 (民國3年) 4.3 司法部令頒「地方審判廳刑事簡易庭暫行規則」、「審檢廳處理簡易案件暫行細則」。 
  4.4 大總統令頒「檢察廳調度司法警察章程」。
  4.5 大總統令頒「縣知事兼理司法事務暫行條例」,第1條:凡未設法院各縣之司法事務委由縣知事處理之。
大總統令頒「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1條:凡未設審檢廳各縣第一審應屬初級或地方廳管轄之民刑訴訟均由縣知事審理。 
  10.15 司法部令頒「司法講習所規程」,第1條:司法部設司法講習所以植養司法人材為旨。(我國最早之司法官訓練機關)  
1917(民國6年)  5.1  大總統令頒「縣司法公署組織章程」。第1條:凡未設法院各縣應設司法公署…..
。第2條:司法公署即設在縣行政公署內以審判官及縣知事組織之。第7條:關於檢舉緝捕勘驗遞解刑事執行等事項概歸縣知事辦理並由縣知事完全負責。  
1918(民國7年) 6.5 大總統令頒「刑事訴訟審限規則」,一般刑事案件偵查期限為15日。  
  7.17 大總統令頒「司法官官等條例」、「司法官官俸條例」。  
1921(民國10年) 11.14 大總統令頒「刑事訴訟條例」、「刑事訴訟條例施行條例」。
1927(民國16年)   南京國民政府暫時沿用4級3審制,設有屬於司法行政監督機關之司法部,裁撤檢察廳,將檢察官配置於各級法院之內,除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外,高等地方兩級檢察官不設獨立機構,原有之檢察長及監督檢察官均改為首席檢察官,但各級檢察官仍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法院干涉,惟與以前審檢對立之情形大不相同。  
  7.26 陸海軍大元帥令頒「司法儲才館條例」,第1條:因培植司法人材準備收回法權起見設司法儲才館。並將英法日文列為應修科目。  
1928(民國17年) 3.10 國民政府公布「刑法」,定同年9月1日施行。(即今稱舊刑法)  
  7.28 國民政府公布「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條例」。(現行刑事訴訟法正式公布) 
  10.20 國民政府公布五院組織法,司法院內設司法行政署。 
  11.16 司法部部長魏道明到職。  
  11.17 國民政府令公布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將司法行政署改為司法行政部,仍隸屬司法院。  
  11.19  國民政府公布「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組織法」。  
1929(民國18年) 1.4 國民政府司法院令公布「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其第2條規定檢察官制服務鑲邊為紫色,帽章用青天白日中嵌篆文「法」字。  
  1.23 國民政府司法院訓令司法行政部籌設法官訓練所。  
  2.14 司法行政部公布「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暫行細則」。  
  4.17 國民政府公布「司法院司法行政部組織法」。  
  10.6 司法院通令廢除「斬刑」。  
1930(民國19年) 4.18 朱履龥代理部長。  
  12.27 考試院公布「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考試條例」。  
1932(民國21年) 1.1 司法行政部改隸行政院,羅文幹任部長。  
  1.27 司法行政部公布「司法官任用迴避辦法」。  
  10.28 國民政府公布「法院組織法」,24年7月1日施行,廢除4級3審制,改為3級3審制,僅最高法院設檢察署,置檢察官若干人,置檢察長1人,其他各級法院各設置檢察官若干人,以1人為首席檢察官。檢察官服從監督長官之命令,檢察長及首席檢察官得親自處理所屬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所屬檢察官之事務移轉於其他檢察官處理。檢察官對於法院仍獨立行使職權,但經費及其他行政權則操之法院。嗣後隨法院組織法及民刑事訴訟法之修正而略有變異。  
1934(民國23年)

 

10.17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修正公布司法行政部再次隸屬司法院。  
  10.23 司法院院長居正兼代司法行政部部長。  
  12.22 王任賓任司法行政部部長。  
1935(民國24年) 1.1 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並定同年7月1日施行。  
  1.1 國民政府制定修正公布「中華民國刑法」,並定同年7月1日施行。 
  8.17 國民政府令頒「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資格審查辦法」。  
  8.23 司法行政部令頒「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936(民國25年) 1.9 司法行政部公布「推事檢察官任用資格審查規則」及「司法官審查委員會規則」。  
  1.10 司法行政部訓令所屬各級法院院長及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務須一律兼辦案件。  
  8.5 國民政府公布「調度司法警察章程」。  
  10.13 司法行政部令頒「調查司法警察要點」。  
1937(民國26年)  3.8 國民政府公布「暫行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官等官俸表」。  
1937(民國26年) 8.9 次長洪陸東代理部務。  
1938(民國27年) 1.17  司法行政部部長謝冠生就職。  
1940(民國29年) 1.25 司法行政部呈准公布「戰區檢察官服務規則」。  
1943(民國32年) 1.1 司法行政部又改隸行政院,仍由謝冠生任部長。  
1944(民國33年) 4.8 國民政府公布「懲治盜匪條例」。  
  7.1 司法行政部修正公布「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及「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10.18 國民政府公布「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1945(民國34年) 4.10  國民政府公布「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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