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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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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遷台後(1979-1995)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6
  • 資料點閱次數:2534

審檢分隸
釋字第86號解釋要求法院改隸司法院,近20年後,蔣經國總統為因應臺美斷交,擬營造「政治革新」形象,乃於1979(民國68)年4月4日,在中國國民黨中常會裡宣告將實施「審檢分隸」。行政、立法部門,隨即辦理改隸事宜,並完成立法。 

月/日 大  事  記
1979
(民國68年)
 8.1 司法行政部配合審檢分隸有關法規之從速修正,依照行政院規定,組「審檢分隸法規整理工作小組」,置研究委員18人,由該部及司法院指定之人擔任之。

 

1980
(民國69年)
4.9 司法行政部部長李元簇在立法院說明實施審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更名「法務部」之內部組織及職掌。

 

  4.23 立法院司法、法制兩委員會,審查通過「司法行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6.29 總統公布「法務部組織法」,首任法務部部長李元簇。

 

  6.29 總統公布「法院組織法」,第5章章名「檢察署及檢察官之配置」修正為「檢察機關」,將原來配置於法院之檢察官修正為獨立之檢察機關。各級檢察機關(最高法院檢察署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一面隸屬於法務部,一面配置於各級法院,而與同級法院平行,不相隸屬。

 

  7.1 高等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隸屬於法務部。審判行政與檢察行政各自分離。

 

1981
(民國70年)
6.20 檢察機關第1套電腦主機誕生,刑案卡片資料陸續建檔。

 

1982
(民國71年)
2.1 法務部訂頒「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處務規程」及「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處務規程」,同日施行。

 

 

 

  刑事訴訟法改革萌芽
因1982(民國71)年4月14日發生臺灣史上第一樁銀行搶案,承辦警員私行逼供,造成王迎先跳水自盡,輿論要求檢討刑事訴訟程序被告權益之保障,立法院乃於同年7月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
1982
(民國71年)
7.23 因王迎先命案之影響,刑事訴訟法第27條偵查中得選任辯護人及第88條之1「緊急逮捕」修正條文及增列第71條之1經立法院3讀通過。(此條為王迎先條款,為臺灣刑事人權保障重要條款)

 

1983
(民國72年)
09.24 司法院發布「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新建或整建法庭法台及席位暫行規定

 

1984
(民國73年)
5.28 總統特任施啟揚為法務部部長。

 

1986
(民國75年)
7.1  石明江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1987
(民國76年)
7.15 臺灣地區自本日零時起解除戒嚴,象徵我國政治、經濟及社會均將邁入新紀元。臺灣政權由威權邁向民主,隨著政經環境之改變,人權意識之高漲,人民對於自由權之保障要求標準提高,陸續開放黨禁、報禁,檢察官內部改革運動也開始風起雲湧。

 

1988
(民國77年)
7.1 法務部為使刑事偵查案件之筆錄,符合正確詳明之原則,訂定「檢察處使用錄音錄影輔助偵查紀錄實施要點」,規定高等以下各級法院檢察處應置錄音設備,以輔助偵查紀錄。各檢察處全面實施錄音錄影。

 

  7.22  蕭天讚任法務部部長。

 

1989
(民國78年)
1.11 司法院第四廳廳長夫婦,遭人舉發向檢察官關說、行賄,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高新武在未報告首席檢察官情形下,率新竹調查站人員越區到臺北拘提,受到矚目。且在拘提前1日,首席檢察官已將案件下令移轉給畢雲主任檢察官偵辦,高新武檢察官抗拒交出案卷。

 

  10.6 法務部部長蕭天讚被指在行政院政務院委員任內涉嫌為第一高爾夫球場弊案關說一案而辭職。

 

  11.27 呂有文任法務部部長。

 

  12.8 立法院3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第1、2級檢察機首長名稱由「首席檢察官」更名為「檢察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改稱為「檢察總長」。當時檢察總長為石明江。

 

  12.12 立法院3讀通過「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12.22 總統公布「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1990
(民國79年)
5.26 司法院發布「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將檢察官席位由與推事並排座移至檯下,檢察官席設置於法官席左右兩端正前方20公分處,與辯護人席對座。

 

  7.9 行政院核定發布「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任期定為4年,得連任1次。滿70歲者,不得擔任檢察長。

 

  8.6 司法院、行政院會銜發布「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1991
(民國80年)
 2.7 法務部訂頒「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分行實施。(偵查案件偵辦期限依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規定)

 

  5.25 法務部核頒「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慎重羈押要點」。
法務部核頒「檢察機關法警戒護人犯使用手銬戒具應行注意要點」。
法務部核頒「檢察機關發布新聞應行注意事項」,以落實查不公開原則。

 

1992
(民國81年)
5.16  總統公布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條文。

 

  5.18 陳涵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11.26 法務部訂頒「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民國88年7月14日由總統公布)

 

1993
(民國82年)
 2.27 馬英九任法務部部長。

 

  9.29 法務部核定「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辦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警察暨調查機關辦理案件,在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布新聞,應經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檢察機關發布新聞,應經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於10月7日通函分行實施。

 

1995
(民國84年)
 3.8 法務部頒布「檢察官搜索政府機關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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