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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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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遷台後(1945-1978)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6
  • 資料點閱次數:2432
月/日 大  事  記
1945
(民國34年)
11.1 司法行政部派蔣慰祖先生為首任臺灣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接收「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並更改名稱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各地方法院「檢察局」更名為「檢察處」。至35年1月10日始全部接收完竣。

 

  11.9 行政院公布「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細則」及「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職務聯繫辦法」。

 

1946
(民國35年)
1.16 國民政府公布「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為檢察官辦理刑案的重要參考法條)
 
  1.19 國民政府公布「羈押法」。

 

1947
(民國36年)
 6.1 在臺南新設「臺灣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翌年1月1日改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949
(民國38年)
1.3 司法行政部長謝冠生辭職,新任部長梅汝璈未就職,由次長趙琛代理部務。

 

  4.4 張知本任司法行政部長。

 

  8.17 最高法院檢察署公布施行「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辦事處」在臺北設置臺灣辦事處。

 

  12. 分別籌設屏東地方法院、澎湖地方法院、臺東地方法院。上開法院內均附置檢察處。

 

  (無可考) 朱煥虨接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遷台後第1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1950
(民國39年)
2.2 最高法院檢察署遷台辦公,司法行政部指令裁撤台灣辦事處。

 

  3.16 林彬繼任司法行政部長。(政府遷台後首任司法行政部部長。)

 

  7.26 司法行政部頒布「司法行政部司法人員訓練辦法」設置「司法人員訓練班」,首度在台辦理司法人員訓練。

 

1951
(民國40年)
1.20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發布「臺灣各法院檢察處辦理案件及一般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11.6 設置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檢察處。

 

1952
(民國41年)
1.23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趙琛到職。

 

1954
(民國43年)
3.11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趙琛,以便條明文下令台灣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嚴密偵查吳國楨詆毀政府及涉嫌貪污案。

 

  6.1 司法行政部長谷鳯翔到職。

 

1955
(民國44年)
2.7 司法官訓練所成立,第1期司法官訓練開訓。

 

  2.10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趙琛,書面指令同署檢察官偵辦李宗仁叛亂案。

 

1956
(民國45年)
1.30 司法行政部辦理民國45年第1次司法官任用資格審查。

 

1958
(民國47年)
5.2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黃向堅檢察官,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南投縣長李國楨涉嫌貪污案件被判無罪,決意提起上訴,延首席檢察官遲未准其上訴,乃以承辦檢察官身分逕向法院聲明上訴,再以簽呈夾上訴理由書送首席檢察官核辦,延首席在簽呈上批示:「奉令不上訴」後退回。本案後被雜誌披露,嗣後監察院展開調查,延首席受撤職處分。李國禎最後因不能證明犯罪由第二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1960
(民國49年)
6.1 司法行政部鄭彥棻到職。

 

1967
(民國56年)
12.6 查良鑑任司法行政部部長。

 

1968
(民國57年)
8.1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成立「臺灣地區刑事資料中心」。

 

1969
(民國58年)
12.4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王建今視事。

 

1970
(民國59年)
7.10 總統特任王任遠為司法行政部部長。

 

1976
(民國65年)
6.11 汪道淵任司法行政部部長。

 

1978
(民國67年)
6.1 李元簇任司法行政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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