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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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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遷台後(2015.1.6~2015.12.31)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6
  • 資料點閱次數:1997
月/日 大  事  記
2015
(民國104年)
 
04/28 有關陳前總統等因二次金改貪污案件匯洗至瑞士之不法所得,其中元大併復華之貪污部分,經最高法院於101年12月20日判決確定,判處陳水扁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元;吳淑珍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萬元,其中關於元大併復華之不法所得新臺幣2億元應予沒收。
因陳致中、黃睿靚拒絕同意主動匯回不法所得,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乃於102年9月5日報請法務部向瑞士司法部提出司法互助請求,請該部基於我國已確定之沒收判決,協助將已凍結之瑞士銀行帳戶內資產變現並匯回臺灣。104年4月28日特偵組接獲瑞士聯邦檢察官通知,瑞士最高法院就匯回不法所得一案已駁回陳致中等人之上訴,該案已確定,請求匯回臺灣之美金674萬6,840元資產(約計新臺幣2億元)將匯至該組指定之帳戶。
 
2015
(民國104年)
 
09/04 最高法院檢察署收到瑞士返還陳前總統等二次金改貪污案件(元大併復華部分)匯洗至瑞士之不法所得美金642萬9018元(約計新臺幣2億894萬3085元)。

 

2015
(民國104年)
 
11/18 民間司改會設立「司法陽光網」,將許多錯誤之司法官個人資料片面公開,該網站連結之內容包括所有未經篩選之新聞及傳聞資料,法務部認為司法資訊的公開,不應無限上綱及於檢察官個人資料之公開,民間司改會此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嚴重傷害檢察官人性尊嚴的保障,非但無法增加司法公信力,亦違背該會設立之初衷,發布新聞稿嚴正聲明並請該會立即移除此部分之刊載利用。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亦彙集972位檢察官連署,聲明司法陽光網侵害個人隱私,引導民眾產生錯誤認知,嚴重侵害檢察官人格,要求立即下架。

 

2015
(民國104年)
 
12/10 頂新公司製售劣質油品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偵查後,將被告魏應充等人提起公訴,並以被告圖謀私利,製售劣質食品,無視企業之社會責任與全民健康,惡性重大,請法院對被告從重量刑。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被告製售之油品,不能證明來自不健康之豬隻等理由,於104年11月27日判決被告魏應充等人無罪,引起社會譁然。彰化地檢署認為原審判決有認事失當、用法錯誤之處,且就諸多證據未予論駁,即以無罪推定、檢方未盡舉證責任等空泛理由為無罪判決,於104年12月10日依法提起上訴。

 

2015
(民國104年)
 
12/15 有關原住民王光祿以土造獵槍擊獵山羌及長鬃山羊被法院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一案,最高法院檢察署以原審判決自行限縮解釋,以不確定法律概念虛增法律條文所無之免責要件,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及適用法律未依從優從新原則等理由,認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檢察總長於104年12月15日提起非常上訴。

 

2015
(民國104年)
 
12/29 要犯一再落跑,全民扼腕。法務部數度公開呼籲修正刑事訴訟法,以重罪羈押等方式取代目前昂貴又無效之防逃機制,並於104年12月29日行政院治安會報提出專題報告指出,現行「防逃機制」調用大量警、調人員,勞師動眾,仍無法真正發揮防逃功能,呼籲法院應於偵、審期間,克盡「該押則押」之法定職責,而根本解決之道,應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告到庭聽判」、「宣告重刑當庭羈押」等規定。此意見獲得行政院長肯認,並裁示由法務部邀請司法院等相關機關,共同研議修改刑事訴訟法等對策。

 

2015
(民國104年)
 
12/30 男子呂介閔被控於民國89年殺害女友,因缺乏凶器等直接證據,一、二審均獲判無罪,但更一、更二、更三審及三審都以渠沒通過測謊、被害人左乳房遭咬傷的咬痕齒列與渠相符等間接證據改判有罪,判刑13年確定。
呂介閔入獄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重新採集渠唾液和留在死者胸部的凶手唾液比對,發現不相符,惟恐凶手另有其人而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5月裁准再審,於同年12月30日判決呂介閔無罪。
本案發生在15年前,當時男性染色體DNA鑑定技術尚未成熟,新鑑定係採最新技術之「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鑑定方法」, 成功檢出男性DNA型別進而與被告呂介閔比對,確認本案郭女左胸部殘留『微弱之男性唾液』,非被告呂介閔留下之唾液,排除染色體來自呂介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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