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國民政府遷台後(2017.1.1~2018.1.31)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6
  • 資料點閱次數:2499
月日 大  事   記
2017
(民國106年)
 
04.26 為保障被告人身自由,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規定得限制或禁止部分之卷證,以及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之外,允許被告之辯護人得檢閱檢察官聲請羈押時送交法院之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俾能有效行使防禦權,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意旨,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明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該修正條文於民國106年4月26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07.25
12.19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及行政院指示,建構「全國毒品資料庫」,以科技反毒網絡及大數據分析打造「科學化反毒網」,輔助緝毒奏效,受行政院重視及肯定,行政院前任林全院長及現任賴清德院長分別於民國106年7月25日及同年12月19日前往視察,此為行政院院長親赴檢察機關視察之首例。

 

  08.12 司法改革」是現階段臺灣人民最關切的議題。有鑒於此,蔡英文總統於民國105年5月20日就職演說即宣示,將結合社會的力量,積極推動司法改革,讓司法能夠回應人民的需求,重新贏回人民的信賴。因此,總統決定召開國是會議,廣邀各領域專家與人民一同參與,與政府合作對話,共同尋求改革方針。本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將「人民的司法」這個概念具體體現在「廣納民意的改革程序」以及「與時俱進的司法制度」兩大核心理念。會議分「意見徵集」、「分組會議」及「總結會議」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意見徵集」自105年1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廣泛向人民徵集司法改革的建言,整理為96個「所涉問題」,再依待改革的事項彙整為21大類的「議題歸納清單」。第二階段「分組會議」自106年2月20日至106年6月3日,共召開40場會議。第三階段「總結會議」於106年8月12日完成,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圓滿落幕。本次會議議題涉及司法院、法務部及行政院其他部會,各項決議將作為政府各機關未來施政之重要參考。

 

  09.28 王光祿持用先進獵槍射殺保育類野生動物長鬃山羊、山羌各1隻判刑定讞乙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2月開庭調查,廣泛蒐集資料,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本件係最高法院法官有史以來,首次提出釋憲聲請,合議庭認為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特徵之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原住民僅能以自製的落後槍枝打獵,致不能使用較安全的現代化制式獵槍;野生動物保育法限制原住民只能基於因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必要,進行狩獵,罔顧其生活習慣,未確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檢討修正,且不符合兩公約揭示應事先與原民部落諮商,獲得其同意,和分享科技之惠的尊重、雙贏理念,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維護原住民傳統及促進其發展的意旨。乃請求司法院大法官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41條第1項,未就原住民特殊情形加以考量部分宣告違憲。

 

  11.21 15年前(民國91年1月5日)的豐原十三姨KTV殺警命案,鄭性澤跟黑道大哥羅武雄等人前往該KTV,席間發生槍擊案,警員到場了解,第一個進入現場的警員蘇憲丕遭擊斃,羅武雄也命喪現場。原本被認為是射殺警員蘇憲丕凶手的鄭性澤,於95年5月25日遭判處死刑定讞,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中高分檢署)發現新的事證,認為兇手另有其人,於105年暫緩執行死刑並向法院聲請再審,105年5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下簡稱臺中高分院)裁定,就鄭性澤被訴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及殺人等罪部分,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之執行。106年10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鄭性澤無罪,鄭性澤被關押5233天後,從死牢中獲釋。但遭槍殺的警員蘇憲丕家屬請求臺中高分檢署再上訴,經該署審酌鄭性澤、蘇憲丕家屬的權益,並顧及法律面、事實面的調查,認定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決定不再上訴,全案在106年11月21日無罪確定。

 

2018
(民國107年)
01.03 犯罪組織具有眾暴寡、強凌弱之特性,常對民眾施以暴力脅迫等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甚大,有鑒於此,立法院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明確定義「犯罪組織」及「有結構性組織」,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該修正條文於民國107年1月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