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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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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遷台後(2018.1.1~2018.12.31)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4-23
  • 資料點閱次數:2328
月日 大  事   記
2018
(民國107年)
 
01.08 因科技進步,毒品及各類型犯罪涉及智慧型手機及資訊設備之情況日益增多,各地方檢察署扣得之數位證物交他機關協助採證、擷取數位資料耗時,錯失偵查契機,為解決此偵查瓶頸,提升犯罪採證能力,以強化並落實打擊犯罪,臺灣高等檢察署訂定「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設立數位採證作業小組計畫書」陳報法務部備查後,自107年1月8日起該署除建立「數位採證小組」及設置「數位採證室」,並責成臺灣臺北、新北、桃園、臺中、彰化、臺南、高雄、花蓮八個地方檢察署陸續建置,其他地方檢察署亦須具備數位採證或鑑識之人員,進行初步數位採證作為。此為檢察機關之創舉,具有劃時代之意義。
  05.08 江惠民接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05.25 為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更換檢察機關招牌名稱,各級檢察署的機關名稱不再冠以『法院』二字」之決議,各級檢察署於107年2月8日上午同步更換機關銜牌。嗣立法院於同年5月8日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條文,並經總統於同年月23日公布施行,各級檢察署於同年月25日正式更名,去除「法院」二字,並完成更名應配合辦理事項。本次更名係繼78年12月24日檢察機關名稱中「檢察處」更改為「檢察署」,機關首長亦同時改稱「檢察長」之後,又一次重大更名措施。
  07.16 蔡清祥接任法務部部長。
  08.20 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經立法院107年5月29日三讀通過,刪除「致生公共危險」之具體危險犯要件,並經總統107年6月13日公布施行。為因應及解決修法後衍生之問題,建立環境犯罪取締原則,以提升對環境犯罪案件之處理效能,臺灣高等檢察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8月20日共同舉辦「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後環保法令適用」研討會,研商訂定「刑法第190條之1適用參考原則」作為檢察、警察、環保機關查緝環保犯罪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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