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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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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遷台後(2019.1.1~2019.12.31)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4-23
  • 資料點閱次數:1037
月日 大  事   記
2019
(民國108年)
 
02.26 為因應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以及大法庭法制化,最高檢察署於108年2月26日成立「最高檢察署訴訟組」並於是日正式揭牌運作,為檢察界之創舉。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係仿效美國司法部訴訟組辦公室,召集檢察界菁英而成立,由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詹麗麗擔任組長,率領檢察官朱富美、陳瑞仁、蔡瑞宗、吳巡龍及黃則儒6人組成。其任務除就最高法院言詞辯論案件(含一般上訴案件及大法庭案件)之撰狀與蒞庭外,尚包括就具體個案提供法律意見予第一審、第二審檢察官,以及提供修法意見予法務部,期能加強檢方之論述能力,並擔任法務部之智庫。
  06.19 為明確規範刑事訴訟限制出境、出海,維護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的權利,刑事訴訟法增訂第8章之1限制出境、出海之新制度,經總統108年6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9991號令公布,並自修正公布後6個月施行。依該法第93條之3第1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8個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20日前,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本次修正重點為,偵查中檢察官最多只能限制人民出境、出海8個月,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須聲請法院裁定,對於檢察實務限制出境、出海之運作方式,產生重大變革。
  12.3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王添盛屆齡退休,所遺檢察長職務,法務部指派該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宋國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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