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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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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遷台後(2020.1.1~2021.7.31)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2-22
  • 資料點閱次數:828
月日 大  事   記
2020(民國109年)
 
03.13 邢泰釗接任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05.29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於109年5月29日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均違憲,自即日失效,終結85年的通姦罪刑罰,我國通姦罪走入歷史。
本號解釋為大法官首度於憲法法庭公開宣示之解釋,部分變更釋字第554號關於通姦罪合憲之解釋,認為通姦罪導致的不利益顯然大於利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此為通姦罪違憲主要的理由。
  07.22 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確定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共識後,「國民法官法」於109年7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年滿23歲以上符合條件之中華民國國民,均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之資格,就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除外),與專業法官合審合判,參與認定罪責及量刑程序。檢察官執行職務將面臨諸多新挑戰與責任,包括國民法官的選任及詢問程序、起訴時卷證不併送、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並實質參與之準備程序等。
「國民法官法」全文113條業於109年8月12日制定公布;除第17~20條、33條自公布日施行,第5條第1項第1款自115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08.18 近年來,迭有刑事被告於偵查、審判或執行階段棄保潛逃,不但有礙司法正義的實現,更影響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立法院有鑑於此,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防逃機制之規定,引入先進國家已實施多年之科技設備監控制度。為落實新制,司法院與行政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5項規定之授權,於109年8月18日會同訂定發布「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全文14條;並自109年9月1日施行。
為打造具有高度效能且導入最新技術的新世代科技設備監控系統,以確保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經法務部與司法院協商後,委由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共同建置。
2021(民國110年) 06.16 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配合該解釋關於通姦、相姦除罪之意旨修正。110年6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5341號令修正公布第245條條文;刪除第239條條文。
  06.25 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重期間,為維持司法程序之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110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8791號令制定公布「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全文13條,自公布日施行,至112年6月30日止,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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