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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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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制度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5459

觀護制度之意義:
觀護制度是一種對於犯罪者處遇最主要之現代方法,它脫離往昔傳統刑罰嚇阻之報應思想,轉向於以仁道主義、功利主義為基礎之刑事思想。因此,觀護制度與刑事政策有密不可分之關係。

觀護制度之目的:

  • 保衛社會:
    觀護制度因為協助受保護管束者對其家庭、工作及社區關係重做調適,故對保衛社會有直接的貢獻。
  • 經由重建犯罪者而降低犯罪:
    觀護處遇提供適切的輔導與監督,協助受保護管束者,在社會環境中重建自己與社會的關係,袪除不合宜的反社會行為。
  • 符合最新的刑事政策且有利於國家:
    國家對犯罪者之處遇在使犯罪者恢復其人性之善面,使犯罪者觀護處遇中認識自己,重建自己。此種以積極的鼓勵代替消極的處罰,實是近代刑事政策之最大成就。

我國觀護制度的發展:
我國之觀護制度採雙軌制,少年觀護制度始於民國51年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而於民國60年7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規定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置觀護人,並明定觀護人之任用資格與職掌事項。至於成年觀護制度之建立,則係於民國69年7月1日審檢分隸時,前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增設保護司掌理關於18歲以上成年犯保護管束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第2項亦配合修正為:「法務部得於地方檢察署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務。」法務部乃依該規定積極推動建立成年觀護制度,並於71年1月,在各地方檢察署設置觀護人,專司成人之保護管束,使我國觀護制度由少年而擴及成人。

成年觀護制度輔導之對象及法令依據:
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的對象有五:

  • 依刑法第92條規定有關「感化教育處分」(刑法第86條)、「監護處分」(刑法第87條)、「禁戒處分」(刑法第88、89條)及「強制工作處分」(刑法第90條)之保安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 依刑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1、犯第91條之1所列之罪者。2、執行第74條第2項第5款至第8款所定之事項者。」。
  •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緩刑期內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及31條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成年觀護制度之受案流程:

  •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案流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案流程
  • 緩刑中付保護管束受案流程:
    緩刑中付保護管束受案流程

成年觀護制度輔導之方法:

  • 訪視與約談受保護管束人:
    觀護人每月至少訪視或約談受保護管束人一次,運用專業輔導技巧,與受保護管束人建立良好和諧的關係,並施以適當的輔導與監督,使受保護管束人的動態、工作狀況、家庭生活、交友情形以及健康情況,皆在觀護人之掌握與觀察下日有進步,使之不再犯罪。此外,並受理假日報到,方便就學中、就業中之受保護管束人於假日報到。
  • 輔導就業:
    配合受保護管束人之職業、專長、性向協助受保護管束人就業為觀護人主要工作之一。除代為爭取各種企業中的工作機會外,並轉介其至國民就業輔導處登記,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妥善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就業,以安定其生活。此外,亦協助受保護管束人辦理小額創業貸款,激勵其自立更生。
  • 輔導就學:
    此項工作包括鼓勵受保護管束人自修或參加補習教育,或繼續升學,並協助解決課業問題。凡成績、品行表現優秀者,並代向台灣更生保護會或社會各界福利機構申請獎助學金,以使受保護管束人安心就學。
  • 輔導就醫:
    對於貧病之受保護管束人除協助其就醫接受治療外,並洽請各醫院社會服務部門給予救助,或協助其向臺灣更生保護會申請醫療補助。
  • 輔導就養:
    對於孤苦無依之受保護管束人提供各種急難救助,包括洽請各地社工人員給予協助,或轉介各公私立救濟院安養,或洽請社會慈善機構資助,或安置於臺灣更生保護會更生輔導所,使孤苦無依之受保護管束人生活得到妥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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