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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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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具保責付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 資料點閱次數:2187

如何辦理具保責付
 

  1. 被告經准予具保,由法警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由親友持向總務科繳費,憑收據辦理釋放手續。
  2. 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 用電話、書面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3. 具保之方式:
     
    • 人保
       
      1. 由本署轄區內殷實之人(有正當職業)出具保證書。
      2. 填寫保證書。
      3.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4. 繳驗身分證明文件。
      5. 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 現金保
       
      1. 由被告或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2. 免具保證書。
      3. 繳納保證金,下班時間由本署指定人員代為收受,於次日解繳國庫。
  4. 責付之方法:
     
    • 受責付人除得為被告之輔佐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外,以居住本署轄區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之人為限。
    • 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書、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5. 具保人辦妥保證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立即將被告釋放。
  6. 被告經承辦檢察官准予具保後,如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手續者,應向法院聲請具保。
  7. 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及查保、對保等手續,均不收任何費用。
  8.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具保責付作業流程圖 
具保責付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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