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辦理民眾聲請事項及程序一覽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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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 事項 |
聲請 內容 |
聲請人 | 聲請程序 | 應附繳 文 件 |
受理 機關 |
聲請 期間 |
辦理所需時間 | 審查標準及 處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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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
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判決不服 |
告訴人或被害人 |
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上訴者應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 |
對原判決不服理由之有關證據或證明文件。 |
本署 |
檢察官收受判決10日內提出。 |
檢察官收到聲請上訴狀後於上訴期間內依法處理。 |
一、檢察官應審查聲請上訴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二、審查結果認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即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否則不予提起上訴,並通知原聲請人。 |
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
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審判係違背法令。 |
受判決人 |
除自行具狀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外,其向本署檢察官聲請者,應以書面並附理由為之。 |
原判決影本及證據。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 |
隨到隨辦 |
檢察官收受聲請狀後,即依法審核是否有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則填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及證物送陳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辦。如無,則函請最高檢察署辦理,並通知聲請人。 |
聲請再審 (一) |
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421條)。 |
受判決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
除自行向法院聲請外,得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
原判決影本及有關證據。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 20日內為之。 |
隨到隨辦 |
一、檢察官應審查聲請再審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二、審查結果認有理由,製作再審聲請書向法院提出聲請,無理由或逾聲請期間者,不予聲請,並通知原聲請人。 |
聲請再審 (二) |
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2條)。 |
告訴人或被害人 |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
原判決影本及有關證據。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內為之。 |
隨到隨辦 |
一、檢察官應審查聲請再審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二、審查結果認有理由,製作再審聲請書向法院提出聲請,無理由或逾聲請期間者,不予聲請,並通知原聲請人。 |
聲請發給執行完畢證明 |
陳明案號案由,其罪刑已經執行完畢。 |
受刑人 |
一、書狀。 二、言詞。 三、電話。 |
有關執行完畢之證明文件。 |
本署 |
執行完畢後。 |
隨時辦理 |
審核案件資料予以發給。 |
聲請發還保證金 |
案件已終結確定或執行案件已指揮執行或執行完畢。 |
一、保證金繳款人(案件確定或已指揮執行完畢一般不待聲請逕行發還)。 二、繳款人已死亡者之繼承人。 |
一、書狀。 二、言詞。 三、電話。 |
提出保證金收據影本。 |
本署 |
案件終結確定或已指揮執行或已執行完畢後。 |
隨時辦理 |
一、審查符合後,填具發還保證金收據三聯單通知具領。 二、保證金在院方繳納者,函請院方發還,並副知聲請人。 |
聲請發還證物、扣押物 |
案件已終結確定或執行案件已執行完畢。 |
一、所有人、提供人。 二、遺產繼承人。 |
一、書狀。 二、言詞。 三、電話。 |
證明文件。 |
本署 |
案件終結確定或已指揮執行或已執行完畢。 |
隨時辦理 |
檢察官審核後,通知發還。 |
聲請定應執行刑 |
數罪併罰,請 求定應執行刑 。 |
一、受刑人。 二、法定代理人。 三、配偶。 |
書狀。 |
裁判書類正本。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 |
隨時辦理 |
檢察官依法審核符合刑法第50、51條規定者,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
聲請易科罰金 |
判決書上載明得易科罰金案件如欲易科罰金者得提出聲請。 |
以受刑人親自聲請為原則,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等代為聲請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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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指定日期,親自到檢察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 |
身分證明文件。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 |
隨時辦理 |
檢察官審酌符合規定者,即得准許。 |
聲請停止(延期)執行 |
有下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得聲請停止(延期)執行:一、心神喪失。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
一、受刑人。 二、法定代理人。 三、配偶。 四、親屬。 五、利害關係人。 |
提出聲請狀。 |
有關證明文件。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 |
隨到隨辦 |
檢察官審核是否合乎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各款規定,並函復聲請人。 |
聲請撤銷通緝 |
受通緝者,業已到案執行或有其他撤銷通緝之原因。 |
一、受通緝人。 二、法定代理人。 三、配偶。 四、親屬。 五、利害關係人。 |
提出聲請狀或於檢察官調查訊問時以言詞聲請並記明筆錄。 |
一、執行完畢之證明文件或結案證明書。 二、提出應撤銷通緝原因之證明(如:死亡、服兵役、另案受刑中等)。 |
本署 |
執行完畢或通緝原因消滅後。 |
立即辦理 |
檢察官審查已無通緝之必要或其通緝原因消滅時即予撤銷通緝。 |
聲請發監執行 |
受判決確定之被告請求到案執行。 |
受判決人 |
書狀。 |
一、判決書正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 |
立即辦理 |
檢察官審核一切資料後,依法發監執行。 |
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 |
查明案件辦理情形。 |
告訴人、被告 |
一、一、提出聲請狀。 二、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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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係告訴人或被告之文件。 |
本署 |
本署受理後偵結前。 |
隨到隨辦 |
一、未終結者,檢察官審酌有無告知必要再予函復或附卷。 二、已終結者,函復之。 |
聲請變更送達處所 |
應受送達處所變更。 |
訴訟關係人、當事人 |
一、提出聲請狀應記明案號股別。 二、開庭時,以言詞陳述並記明筆錄。 |
應受送達之變更處所住址。 |
本署 |
應受送達處所變更後得隨時聲請。 |
隨到隨辦 |
檢察官收受後,有關送達文件均依新址送達。 |
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 |
告訴人或被告為自己利益或便於案件偵查,聲請傳喚有關證人、鑑定人。 |
告訴人、被告 |
一、提出聲請狀應記明案號股別。 二、開庭時以言詞陳述並記明筆錄。 |
一、提出受傳喚證人、鑑定人之姓名、年籍、住所等資料。 二、待證、待鑑定事項。 |
本署 |
案件受理後偵結前。 |
隨到隨辦 |
檢察官就聲請內容詳為斟酌參辦。 |
聲請變更期日 |
對檢察官傳訊日期無法屆時到庭必須變更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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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傳喚人 |
提出書狀記明案號股別。 |
敘明理由或提出必須變更期日之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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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 |
期日前提出。 |
隨時受理 |
檢察官審核有再另行擇期傳喚必要者,擇日另行傳喚。 |
聲請撤回再議 |
對已聲請再議之案件撤回再議之聲請。 |
告訴人、被告 |
提出書狀。 |
書狀陳明撤回再議聲請之要旨。 |
本署 |
聲請再議後終結前。 |
隨時辦理 |
一、案件在本署審核中,將撤回狀附卷存查。 二、案卷尚未送本署者,將撤回之聲請狀,函送原檢察署核辦。 |
告訴人、被害人、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案件所為之其他訴訟上聲請應予函復者 |
聲請人就訴訟事件認為必要之情形。 |
一、告訴人。 二、被害人。 三、被告。 四、利害關係人。 |
提出聲請狀。 |
陳明聲請要旨。 |
本署 |
案件終結前後。 |
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10日內處理。 |
檢察官認應處理或答復者,於處理後即通知聲請人及相關當事人。 |